【问题来源】
实务中的民间借贷,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没有签署任何书面的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的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非常谨慎,出借人维权困难重重。
笔者将纷繁复杂的案件简单概括,并做简要分析。
【案情概要】
甲向乙借款20万,乙通过手机银行,向乙转账。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细节,未签署借款合同,也没有任何聊天记录。
现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向乙返还20万元的借款。仅向法院提交了20万的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问,乙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应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法院对仅有金融转账凭证,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非常慎重。因此,实务中为了避免过重的举证责任,代理人可能会建议当事人不要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而是用“不当得利”作为民事案件的案由。
该举措的优势在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后,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被告证明,其收款具有正当理由;否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作为原告的出借人有机会坐享其成,等待被告举证不能而获得胜利。
但是,该方法也并非无懈可击:只要“不当得利”的被告不出庭应诉,则“不当得利”的待证事实将无法查明,法院也难以直接认定被告确实构成不当得利。如被告敢于冒险不参加庭审,则原告的计划很可能再次落空,借出去的款项同样无法收回。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款双方的举证责任重新进行了安排:
首先,原告可以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其次,被告如果不承认借款关系,则应当举证说明该笔款项是何性质;
最后,如果被告可以初步证明款项不属于借款,则原告还是应当充分举证,证明该款项是借款。
该规定虽然最终的定性仍然很可能需要原告来进行举证,但只要被告没有充分的理据,原告还是有机会坐享其成的。
回到我们最初的案例。
在该案例中,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仅仅是因为没有签署借款合同而造成的举证困难。在双方确实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乙还是有很大的机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的。
所以,只有转账记录不可怕,就算只有转账记录,也要果断维权。另外,就算没有办法签合同,最起码也要在微信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中,把双方之间的关系说清楚,保存好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律师说】
先小人,后君子。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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