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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笔记梳理7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笔记梳理7

作者: 小油渣 | 来源:发表于2020-02-27 23:11 被阅读0次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内容--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设立管理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包括:①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③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④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数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良好的内部管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查制度,风险控制制度;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2. 基金管理人变更重大事项,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重大事项包括:①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②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③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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