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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框架协议书

合作框架协议书

作者: 罗切斯特 | 来源:发表于2016-03-11 08:03 被阅读876次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广州极数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合作框架协议书

     

     

                                          2015-9-23

    甲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邮编: 110854                                   

    电话:024-86982027                                          

    乙方:广州极数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0号广州国际科贸中心9层

    邮编:510000

    电话:020-36658399

    甲乙双方为了推进大数据技术在情报分析领域的应用以相关人才培养的模式创新,本着互相合作、互利互惠、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同意建立产学研校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在以下几个领域展开全方位的合作:

    1.1.   学术研究与成果推广。共同开展课题研究,举办学术论坛等学术研究活动,合作开展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

    1.2.   警务合作。与各级公安机关、各类科研单位和国内外顶级相关公司、机构交流与互动;

    1.3.   课程开发与人才培养。共同开发新的课程并推广;

    1.4.   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甲方在乙方挂牌建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情报分析技术教学实践基地”和“中国刑警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1.5.   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培育。双方共建公安情报分析实验室和公安教育大数据研究中心

    通过产业界、学界的紧密配合,探索、发展、推广情报分析预测技术,双方合作形成“产教融合、需求导向”的校企合作机制,双方共同培养实用技能型、科技创新型卓越警务人才。

    2.  版权归属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出的产品,版权归双方所有。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尊重乙方已有的知识产权,不从事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的行为;

    3.2.   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注意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3.   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援助和项目合作研究;

    3.4.   委派专家与乙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指导项目开发任务,及时掌握新技术。

    3.5.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尊重甲方已有的知识产权,不从事任何侵害甲方著作权的行为; 使用研究基地名称开展对外交流活动需要征得甲方授权

    4.2.   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和社会影响,根据需要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研究,并对合作成果进行推广;

    4.3.   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安排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能从事教学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甲方兼职讲师并担负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不包含在4.4项中的费用中;

    4.4.   为甲方提供价值200万元的经费及软硬件支持,并保证按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款项;包括为甲方提供 50万的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另行协议),为甲方提供100万元的实验室建设费用包括软件与硬件(另行协议),

    4.5.   为甲方提供国内外包括自行研发的相关系统和工具,方便甲方开展新课题、新课程的研究。

    5.  侵权、保证和保密条款

    5.1    双方必须对所熟悉对方的专有信息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专有信息是指任何专有、秘密或非公开性,而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或之后由一方当事人披 露予另一方,或一方当事人因磋商或合作而知悉、持有对方之技术、营运、业务或其它方面之资讯、资料或数据;

    5.3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一方之营业秘密、商务机密、与技术有关之知识及信息、创意、设想、方案、提供物品或厂商资料、客户资料、人事资料、商业计划、促销及行销活动、财务状况及其它商务活动等。专有信息的表现形式或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磁纪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规格说明、汇编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它媒体;

    5.4    本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一年内仍存续有效。协议终止后,获悉专有信息的一方应将所获悉的专有信息返还给对方;专有信息基于其载体的特性不能返还的,获悉专有信息的一方应给以销毁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加以保密。

    6.  协议的终止

    6.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在给予了书面通知和合理的时间予以纠正,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6.2.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依照协议约定方式正在进行的教学、研究、开发任务,协议终止前未完成的义务,双方仍须履行。

    6.3.   如果协议终止后,协议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甲方和乙方仍应遵守。

    首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对本次合作如无异议,乙方优先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协商形成新的合作协议。

    7.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2.   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8.  不可抗力

    8.1.   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8.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9.  争议的解决

    9.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9.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10.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        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可展开实质性合作;合作期限: 年。

    10.2.        本协议及其所附文件构成了协议双方关于合作的完整协议。本协议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取代双方就协议所达成的任何表示、建议或其他通讯形式;

    10.3.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协议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0.4.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10.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10.6.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乙方:广州极数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2016年3月11日                        日期: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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