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押式回购
1.1 质押式回购概述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 在将债券出质给 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 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质押式回购1.2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 用于债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 AAA以上的企业债券。
- 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 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2. 买断式回购
2.1 买断式回购概述
买断式回购是 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 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 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 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与封闭式相比,主要在于债券归属权发生改变,有一次卖出和一次赎回,成为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
2.2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特点
债券买断式回购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实券过户制度,债券买断式回购直接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进行交易,即回购成交后,融资方的国债即被过户到融券方的账户中,回购到期,国债再反向过户;
- 债券买断式回购实行履约金保证制度,参与者进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冻结在结算公司,回购期满才可解冻;
- 债券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不履约申报制度,在国债债券买断式回购到期时,无论融资方还是融券方如果无法按期履约,均可以主动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 债券买断式回购实行有限责任交收制度,一方违约或申报不履约后,履约金划归守约的对手方,双方交收责任解除,因此,这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交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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