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有兴趣的可以私信本人进一步探讨。
第一,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上交所官方释义:“债券协议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在将债券进行质押登记并向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回购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是重点,也就是说质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交易双方自主协商,中登不再肩负共同对手方的责任。
按照沪深交易所的操作指引:
√ 从参与主体上看,协议回购的交易双方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市场任意双方;报价回购的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及其客户。
√ 从质押券范围上看,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可以是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包括公开发行的和非公开发行的。
√ 从质押券折算率确定方式上看,协议回购的质押券折算率是交易双方谈判协商达成。
√ 从利率形成方式上看,协议回购的利率是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协商形成。
√ 从期限上看,协议回购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
√ 从续作灵活性上看,协议回购支持续作。并且协议回购支持续作时的净额结算,从而允许续作时由第三方作为逆回购方。
√ 从结算方式上看,协议回购是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实行的是实时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
√ 从风险控制上看,协议回购一般由交易参与人对交易对手方进行授信的方式实现风险控制。
第二,哪些人能参与?
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机构或其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只能作为融券方。
原文如下:
第十条 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注意,融资方,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
第三,如何交易?
跟银行间交易类似,点对点报价,谈价,成交,下单。有券的找金主,有钱的找券主,谈好了,通过券商报盘交易即可。
第四,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规模仍远落后于银行间市场。为发展壮大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比如此前的扩大公司债发行主体、证券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等。本次推出协议回购交易也正是从交易机制着手,借鉴银行间市场发展经验,力促交易所场外市场发展。
其次,这也是对竞价质押回购机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有助于改善交易所债券品种流动性。2014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导致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恶化风险逐渐显现。而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也给跨市场交易企业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在交易所竞价质押回购交易中,中证登作为中央对手方承担了较大的风险,风险偏好逐渐下降。基于此中证登发布了一系列通知逐渐缩小交易所质押回购标准券的范围,如剔除主体AA但展望负面的债券,剔除主体低于AA但有抵押担保的债券,在政府债务甄别结果出台前暂停债项AAA评级以下的跨市场企业债进入标准券质押库等等。但这些措施的出台无一例外均造成了相关债券流动性的丧失,并相应给其净价带来了较大冲击。如果这部分债券不能进入质押库,在交易所仅能开展现券交易的话,二级流动性将十分受限。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引发发展契机,但流动性等制约仍明显。而推出协议回购则可为这类债券提供回购交易,而且不会增加中证登中央对手方的风险,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该类债券的投资群体,提高其二级市场流动性。
目前,第一创业是为数不多的开展协议回购经纪业务的券商。目前的操作方式是由柜台下单委托,通过固收平台交易。
成交笔数和成交量越来越大了,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到这个领域,你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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