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照骗,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作者: 希律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8-04-02 15:22 被阅读4次

    结婚前女方从未在男方面前素颜,结婚后男子看到女方卸妆后容貌,深受惊吓,认为自己被骗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类似这种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有的当事人在纠结该怎么办,有的直接要求离婚。想解除婚姻关系,没那么容易!

    不过也不是没有办法,怼怼老师虽然没有实际经历,(没有!真的没有!)但可以分析一些法律上的方案,供各位参考! 想要从婚姻关系中解放出来,大致有四个方法:

    方法一:婚姻关系不成立

    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属婚姻关系,只有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某项要件的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关系可言,更无婚姻效力如何的问题。

    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首先要求具有男女双方当事人,其次男女双方得有结婚的合意,正所谓无婚意,不婚姻。如果男的说:“亲爱的,咱们结婚吧”,女的回答:“好的呀!”那就是有婚意了。如果男的说:“亲爱的,咱们结婚吧”,女的回答:“人家还要考虑一下呢!”“人家现在还不想结婚!”那就是没有婚意,

    那开头的案子中,男方能不能主张不存在婚意呢?别急,还有特殊要件呢!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在法律婚的情况下,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敲黑板,划重点,考试要考!)办理结婚登记时候,就是要在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表达结婚的合意。你们结婚证都领了,现在说没有婚意,你是认真的吗?估计难呐!

    方法二:婚姻关系可撤销

    有人说这是被骗婚,民法讲过欺诈属于可撤销事由,男方因女方过度化妆的欺诈行为而结婚,只要撤销这个婚姻就可以解脱了!So easy!

    我只能说,Too naive!因为,只有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才属于可撤销婚姻,现行立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事由,那就是胁迫。敲黑板,划重点,只有一种可撤销事由,那就是,胁迫,胁迫,胁迫!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样难啊!

    方法三:无效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若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则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不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突然发现妻子是自己失散多年的亲妹妹……这位同学,醒醒!韩剧看多了吧!

    方法四:离婚

    若能达成离婚协议,那恭喜你了!但很多时候,都得判决离婚!那过度化妆和本人素颜差别太大,是否构成离婚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会发现,照骗根本不属于上面的法定离婚理由!还是那个字,难!

    其实,这位老兄的遭遇不算最惨的,下面这位才算旷世畸缘,男子结婚后才发现,妻子是,男的,男的,男的!

    京华时报曾报道,27岁男子方某男扮女装冒充军人,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男子张强(化名),两人认识3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后方某谎称自己怀孕,两人举办了婚礼。后在方某“预产期”临近之时,张强母亲发现方某竟然系男儿身,军人身份也是假的,随后报警。 

     声明:本文纯属娱乐,不传递任何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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