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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拿什么拯救你,在这风险遍布的世界—华裔夫妻身陷证券欺诈罪

律师,拿什么拯救你,在这风险遍布的世界—华裔夫妻身陷证券欺诈罪

作者: 希律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8-04-04 09:37 被阅读8次

    案情简介:

    丈夫(严飞)是麻省理工大学量子物理学的博士,妻子(Menglu Wang)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收购、并购法律业务。无论怎么看,这一对夫妻都堪称华裔精英,有着光明的前途。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身为律师的妻子无意之中与丈夫谈论的工作信息,不仅导致丈夫身陷证券欺诈(securities fraud)重罪,也令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就此终结。

    2016年,妻子Menglu Wang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斯坦国际控股(Steinhoff International Holdings)收购床垫控股公司(Mettress

    Firm Holding Corp.)的谈判工作,并购金额达24亿美元。在消息公布之前,严飞从妻子那里得到了并购消息,并以其远在中国的母亲名字在股票经纪公司开设帐号,并且在消息公布之后迅速将自己前一晚购入的股票尽数出手,赚得9700美元。

    2017年11月,严飞再次从妻子口中得知南非矿业公司Sibanye Gold Ltd.斥资22亿美元收购科罗拉多州矿业公司Stillwater Mining。他又一次以母亲名义购入大量期权,并于12月9日消息公布时大量卖出,获利11万美元。

    案发后,严飞的实验室老板和同事朋友都替他求情。庭审中,律师称严飞是一名杰出的科学家、忠诚的朋友和热心的导师,时至今日他仍被视为其麻省理工的老板视为不可替代的人才。过去几年他作为共同作者,在Science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16篇论文。

    严飞虽然申明妻子对自己的罪行并不知情,但检方认为她仍不能洗清嫌疑。而Menglu Wang所在律师事务所表示,已经将其解雇,她的律师执照也随之被冻结。而犯下证券欺诈罪的严飞,则要在服刑结束后被递解出境。

    考点梳理:

    这虽然是发生在美国的一起案件,但其中涉及的法学理论却是共通的。也许大家会觉得丈夫隐瞒妻子、利用妻子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是终结夫妻两人美好前途的主因,但我却认为,身为律师,妻子首先没有按照律师法、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准则约束自己,这才是悲剧的导火线。因此梳理这一案件所涉及的考点,一则,我们要联系案情分析相关的律师行为规范的内容;其二,丈夫作为富有才华的科学家,能否在法律面前获得额外的宽宥,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平等适用问题。

    考点分析:

    1.律师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理应保守的秘密,首先是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更是律师必须遵守的职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个人隐私privacy of individual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的一种自我支配的自由。

    律师必须保守的第二类秘密,指的是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这一类情况和信息就其重要性程度不及第1款所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对这一类信息,律师在得知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三种犯罪的事实和信息下可以不承担保密义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就本案而言,作为律师,妻子两次参加的均是动辄斥资数十亿美元的股份公司收购,刚开始都是秘密时行的,这一信息是内幕消息,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一旦公布即引起相关股价升值,这就是严飞两次都赚到大钱的原因。对于这样的工作信息,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哪怕是自己的丈夫。严妻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当案情曝光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将其解雇,她的律师执照也被冻结,都是因为这一违法行为显示出她已经不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2.法律的平等适用

    本案中,丈夫严飞是一名富有才华的科学家。案发后,其同事朋友甚至麻省理工的老板都为他求情,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的平等适用问题。法律的平等适用问题涉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本案中,被告严飞虽身为富有才华的科学家,但也应该被平等追究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能因其身份、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而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但是依法律的规定,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则依据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处理。就本案的具体细节分析,严飞虽然有能力且已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但就他的证券欺诈行为来说,并不存在从轻或减轻的太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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