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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新规(支付账户、银行账户)对互金平台的影响

账户新规(支付账户、银行账户)对互金平台的影响

作者: 数据会说话 | 来源:发表于2016-07-25 11:27 被阅读174次

    2016年7月账户新规正式执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新规中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银行的银行账户做了新的分类,针对每个分类的职能进行了划分。

    银行账户:

    Ⅰ类账户,也就是居民日常在综合银行中开设的账户,是通过在银行柜台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拥有最全面的账户功能,包括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

    Ⅱ类账户,包括在直销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如微众银行等开设的账户,开户方式为远程开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

    Ⅲ类账户,是指专门用于快捷支付、免密支付等非接触支付用途的账户,其开户方式为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与Ⅰ、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支付账户:

    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互金平台和银行、第三方支付之间的关系:

    互金、三方、银行之间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下面的一些阶段:

    早期的互金平台依赖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存管;

    随着合规的要求三方支付还承担了资金托管和账务账户的职能(所有用户开设了 支付账户);

    支付新规执行后由于三方支付账户大多达不到III类账户要求,并且III类账户本身投资限额20w,已经无法满足互金平台资金托管需求;

    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展开银行存管合作(三方支付记账、银行进行资金池管理),一定程度满足了合规、互金企业需求;

    商业银行对积极推出资金托管服务,依赖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结算,满足互金平台资金托管的需求(这种情况银行来立了 II类银行电子账户)

    针对Fintech型的互金企业,还涉及到已经存在的金融产品监管中的账户要求

    基金产品中:基金银行托管(和前端的互金产品关系已经不大)、基金销售归集和监督账户(其中资金归集结算可以由三方支付进行,资金落地账户需要在银行由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记账

    信托产品中:银行托管、资管公司负责记账、交易所负责监管

    保险产品:保险直销、代销资金归集(和前端互金产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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