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规定专利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鼓励发明创造来促进科技的发展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对修理进行界定时不仅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更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两者达到一个平衡。笔者认为,专利产品的修理应该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修理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专利产品的合法所有者和使用者,而且包括专门从
事修理服务的个人或企业。不论是专利产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专利产品进行修
理还是专门的从事修理服务者对专利产品进行的修理,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
是否以赢利为目的不影响修理行为的性质。但在法律后果上,应当将专利产品所
有者和使用者对自己产品进行修理的行为完全排除在侵犯专利权之外,因为构成
专利侵权以具有赢利目的为要件,而专利产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专利产品进行
的修理不以赢利为目的。
2、对象要件
修理的对象是合法售出之后的、处于使用寿命周期之内的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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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是专利产品,不论是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不论是整体还是部
28 蓝晶:《论专利产品的修理》,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年,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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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具有专利。非专利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其次,必须是经过合法售出后的产品,即出售该专利产品的人有权销售。再次,必须是处于使用寿命周期之内的产品,只有这种产品才具有修理的价值,如果专利产品已经超过其寿命周期,就属于完全报废的产品了,此时再对其进行维修就构成了新的“制造”,超过了专利权用尽范围。
3、内容要件
何为修理?日本学者吉藤幸朔认为:修理是指将专利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分解、清污、再组装或者更换零部件。
29 可见,修理的内容是对专利产品进行
维护性的清理、修复、更换零部件等,可以是对专利产品进行整体的维修,也可
以是对部分进行维修,可以是连续更换不同的零部件,也可以是多次更换相同的
零部件。
4、目的要件
修理的目的是使专利产品恢复原有的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对已损坏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属于修理,如果是对零部件进行改造,包括对已损坏的或者未损坏的零部件的改造,改善专利产品的使用性能,则属于“类似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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