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依照宗教教义建立的单一道德体系而言,我们以玄德、美德、道德等德性观念为原理建立的多重道德评价体系的确是显得有些过于复杂了,而且很多时候三种道德常常会有一到两种处于失效状态,原因仅仅是具体事情在心灵、社会或是自然方面缺少显著的意义表现,还有时三者对同一事情的善恶评价会存在很大差异。其实我们也有宗教道德,不过由于我们的宗教信仰长期不统一,宗教道德的约束力也就相对微弱、不普遍,也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因此更像是一种隐形的道德,另一方面我们民间影响最大的两种主要宗教——佛教和道教都讲究灵魂的轮回转世和命运的善恶有报,灵魂转生之所据称为“阴间”,我们就把宗教道德称为“阴德”,即“在阴间会被评判的德行”。然而,我们之所以没有在哲学伦理的学术主流上接受以宗教道德为主的道德理论体系,除了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普遍性不足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了宗教道德的一些不切实际的地方。
比如,宗教道德在很多时候是单调的,其对善恶的评判往往是简单的和绝对的,不容质疑和商量。但很多事情在不同的层面上审视,是会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含义的,像电车难题中假设刹车故障是由于司机的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造成的事故发生,出于自己要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角度考虑,他会有意选择去撞击单独的行人以避开另一条路上的五个人。就自然层面来说,事故既已发生,司机的错误和责任就已经定性,无论被撞的人有几个,对司机来说都是迫不得已,毕竟他与路人无怨无仇,事故对他本人也是意外,他在承担职责时疏忽了,对他问责是理所应当,但附加的伤害却不是他的疏忽必然会造成的(有可能事故发生时刚好有条路上没有人),也不是他能够避免的,一味怪罪于他似乎并不应该。就社会层面来说,检查车辆状况是司机上路前必要履行的程序,出于侥幸或是嫌麻烦而没有执行规定的话,由此带来的损害自当由司机负责,至于司机为减小损害责任而主动选择撞击独行路人的行为则无关紧要,或者可以说由于他的利己选择客观上降低了事故可能造成的生命损失,所以他的处置是得当的。就心灵层面来说,无论一个人还是五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主体,不管司机因为疏忽要为事故损害承担多大的责任,主观上他在事故发生时首先看到的是五个人和一个人,显然任何人的直觉都可以判断出一个人那方是相对弱势的,司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出于完全自私的考虑,主动驾驶刹车失灵、可能对人造成致命伤害的电车撞向弱势的一方,这种行为无疑是极其恶劣的,就算司机在意识上很不可思议地没有考虑到一个行人的比较弱势地位,也丝毫不能改变事实:他有权驾驶车辆,但他无权驾驭别人的生命,可实际上他的确为了减小自己的责任而主动地利用自己对车辆的操控权力擅自要求特定的人承担损害。
以上三个层面的说法都是完全基于理论设想中发生的事实进行的考察,却得出了很不相同的三个合理结论。同样地,如果对理论设想中的情况稍微进行一下改变(例如司机虽然疏忽了车辆检查造成了事故发生,但他并没有改变电车的自然行进方向,而是撞上了那五个人),三个层面上的说法可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自然层面不变,社会层面会指出司机没有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心灵层面则会取消对司机行为的恶意评价并着重对司机的履职不认真提出批评),可结论依然不尽相同。要想用单一的绝对道德理论兼顾到所有层面上的事实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多重道德评价体系的存在是合理的,只有这样才能较全面地对事情和行为作出准确评价。至于不同层面上评判结论的不同可能带来的混乱,我们一点也不担心:把自然层面上的评判交给道德,以此为纲,其他层面的评判可以与道德不同,却不能相反,完全违背道德结论的评判将是不合理的;社会层面上的要求由美德规定,王道是其原则,王法是原理,王权为保障,法律的合理性即来自于此,是唯一具有完全规范性的评价方案,也是社会强制力的必要前提;心灵层面上的评价属于玄德范畴,通常很不规范,舆论多以其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道德是总纲,大德支持强制规范,玄德重点考虑主动行为所表现出的主观思想活动的含义,三者共同组成了统一而又相互独立的多重道德评判系统。
宗教道德的脱离实际还体现在惩罚的虚幻性上,当然这很可能是由于我们从不接受宗教神权政府的统治而造成的,宗教道德根本影响不了国家法律的制订,宗教力量也就没有对特殊恶行进行强制惩罚的权力,所以至少我们熟悉的宗教在惩戒罪行的主张方面,大都持非常温和的态度,多是强调“自修”、“积阴德”、“来世报应”等,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诅咒恶贯满盈者“下地狱”或是“永不超生”。可是,俺从你的记忆中了解到,就你在一些别国历史记载中获知的情况而言,许多神权法典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基本不亚于我们最严苛的刑律,看来神的“宽恕”有时也并非是无条件的。不过,咱现在还是以我们当时的宗教道德主张为例吧,毕竟你们好像也不太能够认同宗教对政治和法律的强力干预。
我们不能够验证地狱、天堂、轮回、报应等鬼神之说是否属实,盲目地否定必然会引发宗教人士和神秘主义者们的不满及诘难,但我们至少能通过广泛的观察得出结论:就算有另外的、为灵魂转世等活动而存在的世界,那个世界里的事物与这个世界中的事物间的关联也是微乎其微的,此世界的一切现象中的绝大部分都可以在此世界内得到解释和认识,不一定存在非要通过彼世界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不必然需要依靠宗教或神鬼的力量来认识和控制,这些事情完全可以由我们自己来完成,包括对恶行的惩戒以及对罪犯的制裁。因此,我们只需要“敬鬼神而远之”即可,有人愿意相信当然可以,有人不愿相信倒也无妨,反正只要大德礼法不乱,人们愿意相信什么无关大体。值得一提的是,确实有一些学者如范缜等,想要从理论上反驳宗教说法的真实性,可就如同你们知道的,这条路很难走得通,成熟宗教的很多概念是包含着层层主观规定的,其思想体系的真值很高、形势很大。主观上人们可以相信宗教教义,但客观上我们的国家和法律依然是以王权为保证的,来世的惩罚我们不关心,我们真正重视的是该如何有效地制止和威慑现世的作恶者,令其不敢、甚至不能违背道德、法律。
道德是自然演变与人的行为交叉影响而产生的融洽性规定,是不可违背的,其惩罚是随即自然发生的,比如事倍功半、总也达不到目的,或是成效难以持久、成果转瞬即逝……道德是宽容的,但其规范性会受到实际力量和意志的影响,人在行事的同时就已经处于无所不在的道德监管条件下了,形成道德监管的条件很简单:有人、有自然,足矣。大德是互相承认对方的主体地位并相互授权而形成的总体意志(王者的前身)的自我规定,只对总体内部的权力意志主体成员生效,惩罚措施是在罪行发生后由其他成员强制实施,具体手段无非就是一些能起到警示或教训作用的举措,比如监禁、剥夺利益、体罚,甚至驱逐出族群,大德带有完全的规范性,理论上不接受除伦理学外的任何因素影响,包括宽容在内的一切社会行为都要受到规范和限制,监管条件是群体成员间互相监督。当国家建立,由于总体意志强化成为整体意志(王者的意志),大德也会让位于王法,德行体系作为法律的基础自觉维护国法的运行。玄德是理性反思后获得的意识规定性,仅在主观思想上有效,以心灵的自我监督为监管条件,辅以舆论谴责的惩罚措施,基本没有强制性和规范性,亦无所谓宽容与否。
违背道德的行为必然导致自我毁灭;违背大德的行为必然会令其无法进行社交;违背玄德的思想则会使心灵产生负罪感,倘若当事人拒绝反思,舆论会给他提醒的。一切皆在现世完成,无论是何种恶行都会得到自然或人为的监督、制止和惩罚,不需要等来生算账。
除此之外,宗教道德在善恶划分方面的绝对断言也显得太过僵硬,例如把自由定义为善、将复仇或是一些单纯的情绪表现(愤怒、嫉妒等)定义为恶,甚至恨不能把所有的概念都一一贴上善恶的标签。我们承认有些思想、行为或情感、表现确实容易衍生出有善恶倾向的结果,可这并不能表明事实上那些概念本身就是带有固定的善恶属性的吧?没准儿有人会把我们视为道德相对主义者,但我们还是拒绝认同罔顾具体情况,单凭一些简单的表象特征断言善恶的作法。宗教中的神佛都是恒在的,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赋予所有概念以善恶的分别,但在我们看来,唯一恒在的只有非人格的自然和天道,它们是不会有喜好和偏爱的,因而也不会存在概念上的绝对善恶,善恶的划分必须以某种有规定性的道德理论体系作为言行意志的对照标准,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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