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优惠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的规定,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加计抵减增值税”明细科目,来单独核算加计抵减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同时将加计抵减增值税额变动情况调整对应的成本费用(原理是依据财会[2016]22号对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月末再将实际抵减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例如:甲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2019年4月购入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支付会议服务费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共200万元,本月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2.取得进项(已勾选认证):
借: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3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0.6
3. 计提本月加计抵减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加计抵减增值税0.19
贷:库存商品(未销售)/主营业务成本(已销售)0.13
管理费用-会议费0.06
4. 月末,比较本月应缴纳增值税额与加计抵减增值税额留存数,采用孰小原则来确认本期的加计抵减增值税,转入减免税额专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0.19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增值税0.1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9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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