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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哥:有限责任公司真的有限吗?(下)

电气哥:有限责任公司真的有限吗?(下)

作者: 电气哥呀 | 来源:发表于2020-09-13 20:36 被阅读0次

    电气哥前面的文章中讲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到位。

    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注册资金到位后。

    是不是股东就绝对不用承担公司责任的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现实电气给知道其中经常会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情况。

    导致公司没有财产。

    损害他人利益。

    例如经常有些公司业务往来从来不走对公账户。

    账面上基本没钱。

    也没有什么固定资产。

    一旦有了外债,老板就跑掉了。

    公司就关门了。

    债主们找上门来,也只有一间空办公室。

    还是租的。

    还往往拖欠的租金。

    那这种情况就属于滥用有限责任。

    我们就要想办法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

    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注意一下。

    这里呀股东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就不限于注册资金的范围呢。

    而是公司的全部债务。

    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就是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股东财产。

    与公司的财产混同。

    前面我们讲了。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是指。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财产。

    股东的财产是股东的财产。

    所以呢公司欠的钱。

    由公司自己还。

    但如果公司的钱和股东的钱混在一起了。

    分不清哪些是股东的。

    哪些是公司的?

    那就要股东一起来还的。

    一般的混同都是把公司的财产混同到个人的财产里。

    例如所有业务往来款。

    特别是收款走的是股东个人账户。

    公司账户呢一般都是只出不进。

    这样公司慢慢的就会变成一具空壳。

    这种情况下。

    如果债主能够证明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就不需要债主去提交证据证明财产混同。

    而是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艺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公司一切事务就是股东自己一个人说了算。

    公司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更容易发生混同。

    事实上,很多艺人公司的老板。

    就是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

    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

    所以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更加严格。

    要求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混同。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

    那么股东就要连带还公司的债务。

    第二种,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情况就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导致关联公司间混同。

    关联公司呢一般是指子公司母公司之间。

    或者呢同一批股东成立的不同公司之间。

    例如。

    喜羊羊美羊羊和懒羊羊。

    成立了杨阳洋公司。

    杨阳洋公司呢又出资成立了大草原公司。

    大草原公司和杨阳洋公司又共同成立了草原洋公司。

    三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喜羊羊。

    经理都是懒洋洋,财物都是美羊羊。

    三个公司业务范围都是卖老村长酒。

    货款啊都是走杨阳洋公司的账户。

    这样呢这三个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

    都是互相混同。

    三个公司也就发生了人格混同。

    一旦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外债。

    其他两个关联公司。

    就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指导案例。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公司。

    到成都川交工贸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案情比较简单。

    认定这个川交工贸公司拖欠货款呢也没有难度。

    难就难在徐工集团不仅要求川交工贸公司还款。

    还要求川交工贸公司的两个关联公司承担一个连带责任。

    理由呢就是川交工贸公司与两个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徐工集团向法院提交了三个方面的证据。

    第一,三个公司在人员方面存在混同。

    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

    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

    其他管理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三个公司在相关的网站上共同的招聘员工。

    所留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也是相同的。

    第二呢。

    三个公司业务存在混同。

    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同样的相关业务。

    经销过程中呢,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

    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第三呢。

    三个公司。

    财务存在混同。

    例如三个公司使用共同的账户。

    资金及支配方面混同。

    法院因此认定三个公司之间高度混同。

    判决两个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除了上面讲的两个方面外。

    还有一种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

    那就是公司解散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

    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州拓恒公司的两位小股东。

    蒋志东。

    王卫明。

    万万没想到自己居然成了被告。

    因为公司拖欠了上海存亮公司的货款139万元。

    被告上法庭。

    上海存亮公司要求两名小股东。

    一起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两位小股东认为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经足额的出资。

    也没有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不应该对外承担什么责任?

    但是法院最后还是判决了两个小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呢就是股东没有依法进行清算。

    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灭失。

    两位小股东觉得很冤枉。

    因为公司呢实际是由大股东来控制。

    并且公司在年前就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作为小股东,也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但法院认为。

    无论小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

    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大家是不是也觉得这两位小股东很冤呢?

    确实比较冤枉。

    但没有办法。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不懂法。

    不能成为不守法的理由。

    所以啊学习一些法律常识真的很有必要。

    讲了那么多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

    大家是不是觉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有限的吧。

    但其实股东规避连带责任风险的方法呢也很简单。

    一是在设立经营解散各个阶段。

    都严格的遵守法律的规定。

    二是将股东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进行严格的隔离。

    这样才能让公司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

    也才能让公司真正独立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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