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证据的概念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颁行之后将证据定义重新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理论上说,从“事实说”发展为“材料说”。确立材料说也是法制进步的一大体现,统一了理论界各种学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八种证据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从理论证据分类上来说,中国证据法理论普遍承认的分类有四种。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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