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今天我完成了一件大事哦,完成了思修老师布置的作业,虽然存在不足,但我自己还是挺满意的哟,我就给各位友友分享一下我完成作业的喜悦吧。
课程实践报告
一、实践小组基本情况
指导老师姓名黄自强职称基础课任课老师
小组成员
媛芙蓉学院市场营销1701
思芙蓉学院市场营销1701
萌芙蓉学院市场营销1701
男芙蓉学院市场营销1701
祉芙蓉学院市场营销1701
晶芙蓉学院市场营销1701
二、实践小组成果
实践成果实践选题校园意外谁担责
实践内容:
鉴于我组成员上课时间与法律旁听时间存在冲突,我们一致同意在线观看《庭审现场》栏目的2017-10-14期节目:校园意外谁担责。
就其观看的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4月28日,对于两个12岁的女孩来说是寝食难安的一天。小彤和小博两个人因为放学后在校内打闹,导致了小彤手臂受伤住院,虽然伤口经过手术已经在恢复,但是小彤的医药费竟迟迟没有着落。对此小彤的妈妈将校方、校车司机、小博父母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将此案交给法院受理。
作为民事案件,审判长首先宣告法官到庭,并核对当事人身份,接着就进入正题—宣布开庭。
视频进入“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阶段,由于当事人小彤尚未成年,所以由小彤的妈妈作为代理人出庭此案。诉讼请求中提到:一、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车费500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以上合计41652.3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继原告宣读诉讼状后,被告进行答辩环节。各被告态度坦诚,对原告提供的事实给予认可,但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却各执一词:校方认为事情发生在放学后,属于校外事故;校车司机却认为此事发生在校内,理应学校承担;小博父亲认为小博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责任在于侵权人,保险公司不予以承担责任。面对各被告互相推卸责任的场面,审判长将此案争论的焦点问题归纳为:各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此次事故发生的责任,已经承担责任应赔偿的金钱数额及份额是多少—原
随后进入法庭调查,审判长就各方当事人问了几个问题:针对原告—什么时候接到电话被告知孩子受伤;到达事发现场后还有什么目击者。针对校方—两个孩子玩闹的小卖店位置是在什么地方;小卖店的房子是属于谁的;小卖店的经营者是谁;学校跟小卖店经营者属什么关系;学校跟校车方是什么关系。针对校车司机—校车方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校车方是在什么位置接送孩子;跟学校怎样交接孩子。针对保险公司—和学校签订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有效期是多少;保险的范围是什么;针对小博父亲—是几点接到电话说造成其他孩子的伤害;是在现场还是在校车管理员那里接的孩子。各当事人就审判长以上问题进行了如实的回答,但关于“谁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各方仍然是互相推卸。但法院终归还是会还原事实的真相,接下来就进入了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医院诊断书,另外一份是残疾等级司法鉴定书。并据此要求被告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校方对此也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与校车方签订的合同,一份是小彤在校买保险的收据单。由此希望规避自己的责任。因前者举证属实,所以其他三方被告没有任何异议,各方也没有进行第二轮辩论,服从裁决。然后直接就到各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校方和校车方均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予以原告经济赔偿;小博父亲也表示其没有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则服从裁决,没做最后的陈述。流程即将结束,法院没有组织调解—然后休庭。最后的环节—审判长宣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小彤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614.51元的40%,即14645.80元。二、被告小博之监护人被告赵万强、王明侠赔偿原告小彤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614.51元的30%,即10984.35元。三、驳回原告小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此案尘埃落定,我也针对此案百度了以下有价值的法律条规哦: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指导老师量化评价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进一步设想:本次实践因为条件有限没有亲临法庭进行旁听是最大的不足,只能通过观看法制节目实现对庭审现场的感受。本组成员认为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后,与意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方不应推脱责任,理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说到这个起案例,我觉得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件事与此很有可比性,同样是校园意外,但各方处理这件事的方式却与上文中所述全然不同。
其实作为意外发生的当事人,虽然给我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好在我看得开,觉得自己也算是经历了一次大事,心里还想着不是每个人都能有着这样的经历,反而有一点小小的骄傲。
我于2017-04-17中午在校和朋友吃饭途中不慎滑倒摔伤致右肘关节肿痛伴活动受限,无明显胸腹部疼痛不适,立即入院行X线检查示:右肱骨踝上骨折,急诊科以“右肱骨骨踝上骨折”将我收入骨外科。这是我当时的入院记录,想起来都是阴影。
其实现场的还原真相是这样的:那是在快高考的前两个月的某个中午,我正要去吃中饭,璐突然叫住了我,说:“媛,一起去吃麻辣烫吧!”我心里想着也没事,边点点头答应了。去食堂的路上有两条路—一条是平坦的路,一条是很陡的坡路。因为天刚下过雨,我说走平路吧,她却说坡路离食堂近,非要走坡路,我点点头就妥协答应了。可是我们并没有走,而是跑着去的,在那个坡口然后我脚一滑—摔倒了,她当时就只顾着自己去了,然后我站起来的时候只发觉手已经不能动了,而且那种撕心裂废的痛让我的泪水下意识地就伴随着哭声顺流而下。
我是一个人边哭边走到医院的,还好遇到的医生还不错,没等我家里人到医院就给我办了入院手术。接着就是12天的住院期,突然自己就成长了许多,我看见了很多电视里才有的情节:我看到我把因为我的不小心担心的头发都白了;我看到我在的那个科室,而且和我一个病房的病人死了,医属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我看到有的病人因为没钱交住院费医院就停药治疗……这些没有保障的现象无不反应出法律的缺陷与不足,但好在我是幸运的,我只是观看这些现象的看客而已。
记得出院后,我的意外担责没有谁推卸,学校和保险公司都给了我一定的经济赔偿。去学校的时候,工会老师告诉我:因为我是在学校发生的意外,所以学校会给我赔偿两份保险—一份校平险,一份校责险,也就是所谓的全保。记得当时学校为了给我争取更多的赔偿,还告诉我说:如果我获得了第一次赔偿,那么明年取钢板的费用将不予报销,因为两次手术都产生于同一次意外,所以可同时获得保险。但鉴于办理流程太过繁琐,我妈就没有要求让学校对我的第二次手术承担赔偿。自然也就不像前文案例中将学校或是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了。在这件事中,保险公司的态度也是出奇的好:一个阿姨受理了我的保险案件。她首先问我除了在校买保险外,还有没有买其它的保险,我说我妈还给我买了一份意外保险。然后她告诉我:他们公司的保险是学校作为代理人给我买的,在我获得这份赔偿后还可以拿着这份保险收据去意外保险公司拿到自己买的那份保险。因为在校保险只有一年,所以明年手术学校不予以支付保险费,但是明年自费买的意外保险可支付我一定的费用。那个阿姨给我解释完后,我也是长了见识吧,感觉自己是碰到贵人了,所有人都在帮我。
就连后来去医院复查医生也告诉我:你的这种情况手的活动能力肯定不如以前了,明年动手术后看你手的恢复程度如何,然后你可以到医院来鉴定看是否达到残疾等级的要求,若不能恢复到以前,至少是残疾10级,到时候办个残疾证也能为你将来谋取很多福利吧,虽然这只是医生对我心理上的一种安慰,但我能感觉到他们也是真心想帮助我的,而并非像电视中出现了意外就互相推卸责任,可能我也是因祸得福吧。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是幸运的,没有走上法律的途径,相比之下,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校园意外发生谁担责也将是个不确定的法律论题。
除此之外,可能现实生活中的情与法本身就存在冲突,最后我就拿“撞上不如撞死”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吧。好比死亡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但是重伤的医疗费是无底洞。就算死亡赔偿款达到1000万,如果伤者需要重症监护每天医疗费就四五千,不出五六年医疗费就超过1000万了。
这不是法律不公,这就是事实。
签名:
年 月 日
本组成员学号:31-35,41
本组成员承诺:出门走路时一切以安全为前提,拒绝玩手机!
〖没有那么多的时间等你,虽然你不怕别人抢走你的时间,但是那么多那么多的偶然,那么多那么多的你不知道,会发生很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