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的停贷事件层出不穷。
不少人奋斗一辈子买个房,还遇上开发商跑路烂尾,房没拿到还背了一身房贷,确实挺糟心的。这种情况下业主能咋办?交楼无望之下就产生了停贷的念头。
于是网上就出现了瞎支招的,甚至恶意骗贷的馊主意都出来了,比如下面这个:
大致意思断供后,把各大银行信用卡额度刷爆,再把各大网贷机构的钱都借一遍,然后再离婚换手机号,居家搬迁到陌生小城过半退休式的生活?甚至有能力润的人可以直接跑路?
这是支昏招啊!瞎折腾一通。
就因为断供,把自己一家老小的未来都赌上,隐姓埋名过着生活,真的值得吗?暂且不论上述方法是否真的能从银行或网贷机构搞到钱,就算真拿到了,个人信息也都记录在册,被立案后一家老小都得躲债。这种情况下个人征信肯定是黑的不能再黑的,还得涉嫌违法犯罪,一律要用身份证的事情都不能办,就说个常见的,做一个核酸检测就能把你查出来,何必呢?
摊上楼盘烂尾,对业主来说确是无妄之灾,都说预售制惹得祸,不买期房买现房或许就能避免这些纠纷,但人都是从众的,市场上期房多了,老百姓既担心房价又涨了又想快点住上新房,自然就放松了警惕。
而地产公司想的是快点搞钱,加快建设,可能用不到三成的自有资金就能撬动动辄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开发项目,拼命拿地圈地,源源不断从购房者和贷款银行中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又严重缺乏监管。等哪天市场行情不好了,政策转向了,资金链断裂后就崩盘了。
那购房者遇上烂尾楼该咋办?
强制断供停贷,会影响征信这也是老生常谈了,往期的文章也写过断供的后果,逾期不还会被法院起诉,房子被收走后还要继续还贷(当然烂尾楼也没房可收),若是被列为失信人名单对子女也会产生影响。
相比于有房断供的人来说,烂尾楼业主这题也并非无解。
最高法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通俗来讲,购房合同作为主合同,贷款合同作为子合同,如果想要解除贷款合同,那么就要先申请解除购房合同这个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后自然子合同也就解除了,也就不用还贷了。
对于这项法律,还有一个案例可以参考,不过因为是个例,可能还不足以广泛代表。
这是一份2019年最高法民事判决书,涉及的金额较大。2015年王某三人与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超1.47亿的价格买了多间商业用房,王某首付了7千多万,应该是首付了50%,剩下7千多万是按揭贷款。
同年王某和银行以及售房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2025年,贷款利率6.12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本息80多万,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因此当日还签署了一份抵押合同,之后售楼方无法按期交房。
判决结果显示,因售楼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房,致使上述购房合同解除,作为子合同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也因无法实行被解除。因此售楼方应将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给银行,王某不负返还义务。
另外因售楼方不能交付房屋而使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失衡,王某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剩余贷款,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负担。
所以终审判决,王某无需归还剩余贷款和利息,且诉讼费均由银行支付。
由此可见,若实在无法还贷,私自停贷是下下策,通过解除购房合同来实现停贷为中策,开发商能顺利交房为上策。
7月14日YBJ回应停贷事件,中心思想也是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但怎么个保法还是没有明确指出。
以往的预售制算是给今天的烂尾楼埋下了伏笔,但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在搞预售制,我国商品房预售制最早还是从香港借鉴过来的,不过在那边叫“卖楼花”。
这种制度下确实可以提高资金周转率,按揭贷款对于购房者来说也能减轻资金压力,但也滋生出巨大的风险。一旦开发商未把资金账户设为监管账户,脱离监管,就很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进而导致房子烂尾。
近两年之所以那么多烂尾楼,一方面是因为部分银行违规放贷,甚至还有搞经营贷的,一方面还是因为监管不到位,致使预售资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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