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舍得花钱,便可以与更能干的人建立代理关系,实现你想做的事情,从一定角度上讲也是租用了别人的一段人生。
因此,代理关系实现了分身术,认识到这一点,可以更好的赚钱,更好地花钱,更好的实现钱生钱。
前几篇,我们讨论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中都没有直接的书面材料显示代理关系,但是法官根据相关证据会作出一定的判断,也就是说,在实务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也即商业往来要有存根,以备不时之需,同时也是商业风险控制。
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操作推断出有法律关系的,沿着法官的思路,就可以搞清实务中,如何通过一些办法防止对方不认帐,耍滑头。
认定口头或事实上的代持合意
所谓“口头或事实上的代持合意”,是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推定存在的法律真实。既然是法律推定,也可以经由证据进行推翻。所以,保留原始证据、事后搜集证据就十分必要。
合作总会留下痕迹,矢口否认无法抹除法律关系
对于股东出资,既要查看资金流转过程,也要梳理案件背后的商业逻辑。事出必有因,事实就是需要证据证实的主张,原因就是需要展现的合理解释。我们认为,二者结合是否能体现出股权代持符合商业逻辑以及社会常理,也是法院的考虑因素。
合作必会有权利行使,行使权利的动机便是法律关系的根源
有限责任公司中,自己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否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股东权利,都是股东基于自己利益的作出的最佳选择。经由股东行使权利的实际过程记录,可以佐证判断谁在真实行使股东权利,也有助于判断股权代持法律关系。
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对最高院代持纠纷裁判思路的总结及延伸主要是基于对个案的解读和分析。对于无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各不相同,个案所依据的证据并不代表在其他案件中足以据此认定存在事实上的代持法律关系。个案体现出的裁判思路也不必然代表法院对相似案件的统一看法,“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让法官经自由心证得出的“高度盖然性”显然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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