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是否可以报销

作者: 欢快相逢 | 来源:发表于2018-05-09 19:25 被阅读15次

    近日碰到这样的一件事,某业务员去出差,回来时住宿票不慎丢失,入住酒店提供了存根发票并加盖公章。

    拿到会计那里,不予报销,说是不合乎规定。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报销。

    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制度提到“票据权利”,指出——

    票据权利人丧失其票据后通常并不丧失其权利(比如票据被遗失、偷盗)。

    因此,对差费票据的丢失,也不应该就丧失报销的权利。

    在票据丧失及补救一节中,专门提出票据是有可能——“发生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泡成纸泥或被遗失、被盗、被抢”,

    那么,由于——

    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失票人因没有票据则无法证明或行使其权利,碰到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经济法》票据丧失一节中指出——法律并没有认定其权利随着票据的灭失而丧失,而是“——设置了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这三种法律救济就不作具体解释了,其内含精神还是为票据权利在丢失票据的情况下如何挽回其对应的权利。

    那么,再回头看看会计不予报销的原因——违反相关报销规定。

    按该会计的理解就是——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要根据合法有效的票据据以入账;既然票据丢失,则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票据入账,所以不能报销。

    按该会计的说法,似乎也合情全理,但似乎为遵守制度而制度,却忘了一些会计基本原则。

    比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经济业务包罗万象,所以为了给予会计人员较大的归集入账空间,提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说的是业务归集的原则,但也并不妨碍应用于此种情况:即为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是经济实质,而票据则是出差的表现形式,当形式灭失了,其实质事件还是存在的,因公出差这个事实是抹杀不了的。那么,会计的第一原则——真实性原则为什么就不能遵守而要计较于无“合法有效的票据”。而“合法有效的数据”因会计的理解而加上的个人的色彩,想弱弱地问一句——盖公章的复印件就不是合法或是有效的票据吗?

    比如,容错机制

    法律因票据丢失有“救济措施”,而我们有些会计人员或是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想到关于容错机制原理,就是容不得别人犯错,别人犯错就要承担责任,就该万恶不赦。比如,因票据灭失而不给予报销,到头来出差人自己负担这一块费用,那事实描述就是:业务员拿自己的钱为公家办事。或者可解读为:公司对出差人员因丢失票据而给以票面金额等值的罚款。

    这种惩罚显然过于重而且不好量刑,比如这次票据金额是2000元,下次再丢失个票据是20000元,那惩罚更为严重,或是出差人这担的风险也太大。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房产证丢了并不意味着其所代表的房产价值没有了;行驶证丢了,并不是损失一辆车的钱(但会损失挂失费200元)。

    就是最正规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国家也规定了具体办法——但不管什么办法,国家肯定不会占你进项税的便宜,买方也不能因为你丢了发票就不承认票据所代表的货款。。

    总之,我们细细推究下去,就会发现,不予报销与情与法似乎都说不过去。

    如何会计还一个担忧,那就是万一我拿复印件给你报了,那万一审计一查怎么办?

    这种理解也是没有看到审计的实质,审计是审的资金用途的合理合规,更注重经济的实质,如果复印件的背后是为公出差,审计又能何话说?反倒是该支出的经费不予报销,倒是审计的质询视角。。

    还是多看看书吧。比如最近看了《经济法》很快就能应用于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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