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发帖称,9月3日,广东揭阳有两未成年人在上砂镇涉嫌偷车被群众当场捆绑控制。网上流传的多张图片显示,两个身着白色上衣的少年身上有几处伤痕,双手被绳索绑住,脚上缠着细铁丝,脖颈上合挂着一个纸牌子,上面写有“偷车贼”字样以及他们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在当地知情人士提供的一段视频中,一黑衣中年男子连续掌掴其中一位少年。同时,有人在一旁大声计数:“5、6。”现场有很多村民围观。上述人士称,听说有两个少年偷车之后,“大家合力将其抓住”。
那众人这样的做法,是否践踏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呢?
估计有部分网友会说:“他们本来就是小偷,当他开始做坏事时,就丧失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有关他们人格尊严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但我想给你讲一个特别有名的故事:海因兹偷药。故事是这样的:
欧洲有一位妇女患了癌症,生命危在旦夕。医生告诉她的丈夫海因茨,只有本城一个药剂师最近发明的一种药可以救他的妻子。但该药价钱十分昂贵,要卖到成本价的十倍。
海因茨四处求人,尽全力也只借到了购药所需钱数的一半。万般无奈之下,海因茨只得请求药剂师便宜一点儿卖给他,或允许他赊账。但药剂师坚决不答应他的请求,并说他发明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
海因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妻子的生命,在夜间闯入药店偷了药,治好了妻子的病。但海因茨因此被警察抓了起来。
那么,问题来了:你认为海因茨有人格尊严吗?他的人格尊严能够被践踏吗?
这时,在你的脑海里,有几种声音呢?
第一种声音:他就是小偷,没有人格尊严,可以随意践踏他。
看来你是一个“唯规则者”,认为他既然破坏了规则,就得承担所付出的代价。
第二种声音:他偷药是为了救妻子,值得被尊敬。他的人格尊严不应被践踏。
看来你是一个“唯道德者”,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
心理学家柯尔伯格根据这个故事的判断将人类的道德发展水平分为六个阶段。
其中,在第四阶段,也就是遵守法规和秩序定向阶段,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制观念判断是非,知法懂法。认为准则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因此,应当遵循权威和有关规范去行动。
而最高的第六阶段原则或良心定向阶段则是:能以公正、平等、尊严这些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思考。在根据自己选择的原则进行某些活动时,认为只要动机是好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在这个阶段上,他们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
那么,你认为自己的道德发展水平处于哪个阶段呢?
我们再看一看人格尊严的定义: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它应该包括: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所以,我们再回到这个热点事件:
在还没有法律定罪之前,就给两位少年写上“偷车贼”,公布其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对其连续掌掴,这就是直接践踏了这两位少年最起码的被他人尊重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直接侵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这不是践踏是什么?
难道我们又回到了那个“人治”的封建社会?
228年前的《人权宣言》是这样尊重人权的:
“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
我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次上演,毕竟我们社会的道德水平正在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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