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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3)

第二节 人格(3)

作者: 朴实李 | 来源:发表于2021-02-12 15:54 被阅读0次

    气质就反应的方式而言,它是体质上的、不可改变的;性格本质上是有人的体验、尤其是早早期生活的体验所构成的,而且,由于见识和一些新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可改变的。例如,一个人具有胆汁质气质,他的反应方式是“快而强”。但关于他是怎样的快而强,则要视与这方面相关的他的性格而定。如果他是一个生产性的、公正、爱人者,那么,当他爱时、当他被非正义所激怒时、当一个新观念给他留下深刻印象时,他都会作出迅速而强烈的反应。如果他具有破坏性或虐待狂性格,那么,他在破坏或残忍方面是迅速而强烈的。

    气质和性格的混淆,已给伦理学理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对气质差异的偏爱,只是主观爱好问题。但性格上的区别,在伦理学上具有最根本的重要性。有一个例子能帮助我们澄清这个问题。戈林和希姆莱具有不同的气质,前者是循环性神经质,后者是分裂性神经质。从主观爱好的立场看,一个偏爱循环性神经质的人应更“喜欢”戈林而不是希姆莱,反之也一样。然而,从性格的角度看,二个人有一个共同的特性:他们都是野心勃勃的施虐狂。因此,从伦理学观点来说,他们同样都是恶的。相反,在生产性性格中,一个人主观上可以喜欢胆汁质而不是多血质气质的人,但这种判断并不能构成对这二个人各自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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