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及内容简介
《数据中间商》,作者城田真琴是野村综合研究所高端IT创新部高级研究员、IT分析师,日本政府“智能云计算研究会”智囊团成员。负责高精尖技术趋势调研、供应商战略分析、国内外企业IT运用调查,专业领域为云计算、商务分析、M2M、IoT等。著有畅销书《云计算的冲击?》、《你不可不知的云计算常识与非常识》、《IT大趋势 全球信息技术导航图 2012年版》。国内2013年译介了《大数据的冲击》(台译本《Big Data大數據的獲利模式:圖解·案例·策略·實戰》)及2016年底出版的《数据中间商》。
这本《数据中间商》主要是从数据的价值出发,围绕数据的所有权,价值的实现方式,以及个人对掌握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及支配权的方式展开。作者不仅从理论出发,还详细地介绍了西方已有的案例,分析各种信息定价模式的原理及其可行性,这种从问题到方案的介绍,让人感觉非常踏实,讨论案例时萌发的一些批判性观点十分有启发。“中间商”这个主题贯穿了全书,个人的力量无力完成对信息的把控,仅仅做到逃避就十分艰难了,专业的机构利用你的数据赚钱,专业的机构倒卖你的数据,即便要反抗“中间商”,依旧得依靠“中间商”:专业机构为你解决你对隐私的担忧,或者专业的平台为你的数据定价。中间商有代理问题,有信任问题,信息有可复制性,这些基础的特性都制约着数据贩卖行业链的特殊形态。西方已有的模式对作者所在的日本以及我们面临的中国都具启发,毕竟我们才发布了50亿数据泄露,因为人群基数极大,我们的数据量,对应的数据行业的价值,包括其中的灰产和黑产,规模都极大,应对和处理的难度更不易,不过这种困难正是另一种“中间商”的巨大商机。
不过在谈论商机之前,有一些问题还需要厘清,实务尽管非常重要,但基础也值得深入思考。很多基础的点作者绕过或者轻描淡写地掠过了,比如对数据所有权的确权,交易中价值分配,价格歧视的正当性以及个人市场的可能性,作者以一种“价值中奸商”的角度看待某些“中间商”:他们倒卖我们的数据而我们不知情,为此我们要付出代价,经常是高昂的费用等,为此提供服务的数据中间商又是白衣骑士:为我们解决“奸商”的侵权及索赔,但真的如是么?接下来我就以上几个作者跳过的问题做一些发散:
所有权是天然权力还是博弈结果?
关于数据所有权,作者用了一种一笔带过的论调:个人数据当然属于个人,由此衍生法律、行业协会规定“应该”往将这种权力交给个人方向发展。到了书的后半部分,作者又将这种所有权归化为一种“信任问题”:法定的隐私保护的现状(包含着漏洞)是底线,而对数据资产觉醒的用户对企业是否尊重这些数据影响了对企业的信任,因此企业应该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因为只有信任才能产生其他的“交易”。
第一种想当然本身有很多的问题,确权永远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想起物权法修订时左右派的声音,也就很容易明白,法律制定没有“应然”性,是在意识形态下的一种权衡,首先面临的是意识形态的考验,所谓资产阶级法权云云,概莫如是,这个问题既敏感也深邃,暂且跳过,略作悬置。第二种“信任”的想法涉及“权衡”:在商家和个人博弈的过程中,议价权是变动的,作者极力鼓吹的个人交易模式里个人可以也应该(或者叫应该也可以吧)选择那些保护个人隐私的。
所以逻辑链条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应该有权 -->个人应该意识到信息的价值-->个人应该声索这些价值-->个人可以声索这些价值(可以通过另一些中间商提供的平台或服务)-->所有的信息中间商面对“议价权很强的”个人,应该有所敬畏做出让步
“你无法哄睡一个醒了的人”,高声疾呼叫醒足够多的人,既要晓之以情(天赋数据权),也要动之以利(你看那么多人觉醒后那么多数据商可以提供协助),本书结构基本如是,你的东西有价值-你的东西是属于你的-有地方去为这些价值变现-有地方去保护你的权力(缴费),这些模式都是未来的图景,奸商们颤抖吧,醒来的人必将声索,你们不如潜身缩首,改过自新。那我们接下来就谈一谈博弈。
一些基本的概念:交易是双方两利的,分配看的是议价权,价格歧视不是“歧视”
萧伯纳是著名左派,他曾经发现了《资本论》里的一个问题:
Marx's central argument was that the capitalists, by their control over capital equipment and the means of subsistence, forced a worker who added ten shillings of value to ten shillings of material, to work for only three shillings (his assumed subsistence requirement), yielding up seven shillings of surplus value.
But mark what must ensue. Some rival capitalist, trading in tables on the same principle, will content himself with six shillings profit for the sake of attracting custom. He will sell the table for nineteen shillings; that is, he will allow the purchaser one shilling out of his profit as a bribe to secure his custom. The first capitalist will thus be compelled to lower his price to nineteen shillings also, and presently the competition of brisk young traders, believing in small profits and quick returns, will bring the price of tables down to thirteen shillings and sixpence.
他发现竞争可以让资本家剥削而来的利润消失无影,以上例子援引自George Stigler1959年的论文,由此Stigler做出一个延伸:
But if the worker is being robbed of seven shillings, then the purchaser is committing thirteen-fourteenths of the theft--every English consumer is the thief. The criticism received no reply.
这个例子有这么几个基本的点:
1.市场竞争会使价格降低(至一个临界值);
2.劳动力市场作为一个市场也可以有类似的情况;
那么引论就有:
1.如果资本家“剥削”了工人
2.说剥削是因为资本家分到了更多的剩余价值
3.那获得更多剩余价值的消费者就剥削了资本家
交易对双方两利说的就是,任何一个交易的产生,交易双方都是得利的:工人愿意被雇佣因为当前找不到(这个限制条件可能由于信息等受阻)比此更好的工作,否则为什么不换工作呢?消费者找不到比此更便宜的能满足此项需求的物品,否则为什么出高价呢?此处的“好”,也可以包括非货币因素,比如工作环境,成长速度,通勤成本等等等等,总之就是,每一次交易的达成,都是双方的一次契合,谁也不欠谁,无所谓“剥削”。信息中间商推广给你的广告,你最终购买了,对你是有利的,至于要多少是多?要啥自行车?
也许有人说,问题根本不来自剩余价值,而来自分配,“剥削”里面的一个要点是:分配的多少。为产品愿意付出的价格最多是20,产品的成本是15,那潜在的20-15=5如何在消费者(劳动力市场里就是雇主了)和卖家(劳动力市场里就是工人了)分配呢?一个公平的分配是什么呢?这就是议价权要确定的内容了,这来源于市场地位、竞争情况等。个体雇员面对标准的劳动合同之间的选择不是线性的:你无法就每一个条款进行谈判,有选择也是有限选择,合同制定方议价权明显要多,这来源于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供给不充分等,这是个有限竞争的市场,而个体的注意力、时间成本、选择成本等都被限制,然而这不公平么?反过来看用人机构,他们也要面临试错成本,培训成本,寻找成本等等等。这一切都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催生了中介,房屋中介、猎头,他们集中信息,专精处理分析,并以此为生,但是奇妙的是,付费的可能是一方,有时候房屋中介免介绍费,猎头也可以不向雇员收费,为啥呢?放到弹性一节再讨论。这里想说的是,你信息的价值,是你购买产品产生的,至于里面有多少剩余价值,怎么分配,你没有完全的掌控力,比如你的简历对雇主的价值,雇主愿意为减少寻找的成本付给中间商,然后雇佣了你,你说这份雇主付给中间商的钱也是你的,是否合理?
接下来谈谈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 对同一个物品向不同的人进行不一样的定价,即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歧视,而很多人的确会感到“歧视”,例如《数据中间商》中提到的,同样的物品,因为我收入高就看到更贵的价格,简直岂有此理。换另一个场景呢:学生票老人票,早鸟票,deadline票,促销价,会员价,这些是“更低”的例子。严格来说,信贷评估中提供的产品其实是非常不同的,是要根据个体风险进行估价的,但是我依然想提,因为作者的“奸商”画像是:你因为信息的评估,而要付更多的利息(当然信息可能是有误的,作者主张你应该有权去更改),那另一种情况呢,你因为信用良好而被轻松授信并且享受低利息,吊诡的部分是:如果这种信用良好是基于错误的信息判断(信息除了基础信息也包含了由此推断的信息)呢?这可以来源于瞒报、故意误导、欺诈,也可以由于是系统判断失误,这样的信息不准确中获益的人,授信机构是否有权去找他追偿?一个可以想见的场景是:我总是会删除对我不利的消息,而那些对我有益的消息,我巴不得多多提供,甚至可以去有意提供。总之,价格歧视里面的基调是什么?标准值是什么?如果有20%人A价格,50%B价格,30%C价格,A>B>C,那B价格是基调么?如果50%A,50%B呢?如果每个人的价格都不同呢?比如根据你的名字加随机花纹提供衣服,这样每个人都不同,但是还是根据你的弹性收费,这也算价格歧视,因为边际成本的变动范围并没有那么大,不过这有什么问题么?通过精准把握拿到了最多的剩余价值,需要让渡出去么?比如通过比价拿到了最低的价格,该分多少给比价网站?有益的剩余价值揣好了,说这是互联网便利,反过头又说我对我的数据有绝对所有权,所有的价值我都有权分一杯羹?
最后一个概念:弹性。需求的价格弹性是,价格的变动造成的需求的变动的情况。每个人的价格弹性是不同的,价格歧视的要点也就是利用不同的价格弹性进行定价,你对价格不敏感,就卖给你高价,你对价格敏感,就相对较低的价格,:但凡每次比成本高,卖出去都是划算的;但凡比心理预期低(和弹性相关),买进都是划算的。这样的交易之所以能成行,是因为,二手交易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无法低买高卖,否则有资格低买的人就可能成为“经销商”去卖,只要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最终会趋向低买的价格。弹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可以解释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中介怎么收费:如果是平台市场,即是联通上下游,比如开shopping mall,办报纸,房地产中介等等,只用向弹性较低的那一端收费即可,到商场上厕所不要钱,吹空调不要钱,要钱你就不去了,然而你去了,对商家有利,商场可以找商家要钱,成本就收回去了,还可以盈利,其他中介也是如此。一个有趣的例子,留学中介也是平台,我遇到过倒贴钱帮忙申请学校的,因为学校会付大笔的费用找学生(数千刀),而国内的留学中介,是两头吃的,向申请人高收费,又回过头吃学校,因为这里面还有个信息不对成:中介的质量如何,收高费作为一种信号,暗示了中介的质量。
总结一下,这部分我们主要探讨了:交易是两利的,利润分配要看议价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带来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催生中介,中介可以两头收费或一头收费,价格歧视不是歧视。我们继续回到《数据中间商》:个人数据的博弈场景。
奸商和间商
作者明显把很多中间商直接打成了“奸商”,是因为他们未经告知就把我们所有的东西拿去卖了,这就像商场把你进入厕所的时间卖给了痔疮药公司然后你收到了马应龙的广告,还在包裹外面印上了大大的“马应龙”字样,并且包裹是放在了公司的前台。这样的案例里,你不爽的是什么呢,是信息被泄露给制药公司,还是制药公司提供产品的方式?但当我们收到的的确确需要的广告,且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呈现的话(也就是说不会在你给老板展示的时候网页上弹出痔疮药广告等),不满好像要少些,也就是不纠结“所有权”是否被侵犯的情况下,我们经常无知且满足的徜徉在这样的信息中间商营造的环境里。消费记录慢慢变成了信用积分,滴,无押金解锁共享单车,很流畅。既没有为信用评级付费(作为平台,他们向下游收费),也没有详细阅读权利须知。每一单交易的达成,我们都完成了一次利己,这并没什么不好,然而能否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呢?如何提高我们的议价能力?这可能是本书想说的主要内容了。
个人对信息权益的声索当然有市场,作者列举了非常多的中介,作为中间商,他们为此收费来摆平你的问题。但这涉及权力归属么?你能否付费删除他人的信息?既然没有法律规定这些数据属于你(因为每一份毫不犹豫点击之下的长长的文档的某一行小字里你让渡了一些权限),这些公司的操作里面的确权步骤怎么操作?如果他能帮你修改,为什么你不可以伪造身份去修改你的竞争对手的信息?
作者想象了一个个人与组织或者个人与个人直接交易的情形,极端个人化的合同定制,这当然可行,也不涉及价格歧视(因为产品可以不同,即便是稍有不同),但是交易的达成依然是双方议价能力在弹性范畴之内的撮合,这样的交易成本会因为信息化完善一些么,肯定。但是交易成本可以降到个体经济的原子化状态么?信息不对称永远给中介留有余地。
对隐私敏感当然可以声索(但是会花钱),对隐私不敏感的人们知道了信息的价值之后,可以选择保护你信息的服务提供商 —— 只要他们存在,比如第二个苹果?选择不是线性的,很多时候的交易撮合都充满了限制性,而这也由议价能力限定,复杂产品生产方的一揽子协议里一条你不同意的内容,挡得住其他的条款么?如果要求可以单条讨论,总会由一个价格让你放弃这个条款,你愿意多花多少钱获得这些知情权?愿意为此牺牲多少消费体验?
当他们回归为法律问题,获得一个“平均解”的时候,这一切的社会博弈本身也会对法律制定者造成影响,这种混沌系统的走向,我并没有作者那么乐观。
再回到之前提到的逻辑链:
个人对个人信息应该有权 -->个人应该意识到信息的价值-->个人应该声索这些价值-->个人可以声索这些价值(可以通过另一些中间商提供的平台或服务)-->所有的信息中间商面对“议价权很强的”个人,应该有所敬畏做出让步
我拉拉杂杂说的一堆无非是在说:
剩余价值的分配要看议价权,但是只要交易成交,对你总是有利的,否则你不该交易(努力去发现二手市场!),个人极端原子化的交易模式可能并不存在,借助中介可以实现博弈但也许和所有权无关,复杂产品的组织的议价能力高于个人,很难博弈出一个理想的结果,而反过来归结到法律问题上,一切会更复杂,我并没有作者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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