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初中二年级的男生,持刀追赶同学,还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对这样的“问题少年”,学校不能开除,家长也称“管不了”。
与此相比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抢劫等恶性事件也接连被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根据刑法规定,这样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所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少年”是怎么产生的?针对他们,我们该如何解决问题?是否有必要通过修订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我们又该如何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围绕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对相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问题少年”问题危害社会家庭
近日,在一段发布于网络上的视频中,4名学生对另外一名学生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拿拖鞋打,并说:“宾馆的拖鞋,都给你拍烂去。”
据媒体报道,他们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学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视频中的事件发生于今年10月21日,受害人被同年级或同班的李某军、谭某亮等人带到一个小广场,遭到殴打并拍摄视频。
事发次日,经调解,打人的学生向受害人道歉并写了检讨书。但事发次日下午,李某军竟然又持刀追砍受害人。
据学校介绍,李某军经常逼着同学要钱,在校内外打架,“他是一名‘问题学生’,让学校很头疼”。学校经常对他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
媒体的报道显示,李某军还多次实施盗窃被抓,但因他未满16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警方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监护人领回家管教,但其父亲称:“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随便你们怎么处理。”
相比于李某军,个别未成年人的行为后果更为严重,仅从2015年以来,媒体已经曝光了多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事件。
例如,2015年10月,湖南省邵东县3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小卖部盗取食物被老师李某发现。因担心李某报警,3人将李某殴打致死。
2016年1月,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韦某将一名11岁的女童杀害,而在韦某不满14岁时,已经杀害一名同村4岁男童。
2016年8月,为实施抢劫意图,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一名不满14周岁的少年方某将汽油泼向受害人致其重度烧伤。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8种特殊犯罪的,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不满14周岁,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目前法律来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宜用“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这样的称谓。
“但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会实施具备极其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如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和家庭,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黄晓亮说。
特殊学校乱象源于投入不足
如何矫治“问题少年”,成为社会各界面临的一个难题,在此过程中,特殊学校进入人们的视野,但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个屡屡被提及的例子是江西豫章书院发生的暴力事件。
豫章书院全称为“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成立于2013年5月,是一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包括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工作,也就是教育“沉迷网络、厌学、辍学、心理偏差等家长和传统学校难以教育的青少年”。
2017年10月,有知乎用户发表文章,指控南昌豫章书院以体罚、殴打、绑架、非法拘禁等手段虐待学生。这篇文章随后在网络上疯传,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接着,当地政府多部门联合调查后回应,豫章书院确实有罚站、打戒尺、打龙鞭等行为。几天后,豫章书院“主动申请停办,待政府部门批准后,由家校沟通对在校生逐步分流”。主管部门研究后同意其终止办学,并注销其办学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孩子的家长是自愿把孩子送到这里来的,称这是为了孩子好,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
在此之前,类似事件已经屡屡发生。
例如,2010年9月,江苏盐城时年16岁的“问题少年”陈某,被父母以学电脑之名骗到湖南长沙倍腾青少年启发教育学校,磨砺意志。50个小时后,陈某遭学校3名教官殴打致死。
警方侦查发现,陈某所在的“新生班”按照惯例进行军事体能训练,军训辅导员兼班主任侯某要求学生进行约5公里的跑步训练。情绪低落的陈某跑了六七圈后声称自己跑不动,被教官认定“态度极不端正”。侯某等人先后用塑料管、木棍等工具对陈某进行殴打,最终导致陈某死亡。
此案被定性为一起严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还包括山东省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杨永信电击网瘾少年致死事件、河南省郑州市一家“戒网瘾”学校7天7夜不让睡觉虐死少女事件等。
黄晓亮认为,对于“问题少年”,不能像对成年人那样的处罚,但可根据其年龄、心智、身体状况,给予形式多样化的处罚,如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等。但也要注意将教育的内容融入进去,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中有教,以惩施教。
黄晓亮说,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观察,特殊学校矫治“问题少年”出现各种乱象,恰恰是我们没有对此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是舍本逐末
记者看到,有学者提出,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具备极其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予以应对。
还有媒体发起“律师建议降低刑事追责年龄至12岁,你怎么看”的话题讨论,参加投票的3万余人中有93.3%的网友选择同意,只有1.7%的网友不赞成。
黄晓亮认为,因为时代不同,社会环境变化,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和吸收比过去更为丰富的资讯信息,在心智上比过去时代的未成年人表现得更为成熟,但是,要注意,让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刑事责任能力,单论心智和辨认能力是不够的。
在黄晓亮看来,目前医学和生理学很难证实当前时代下不满14周岁之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比过去时代有明显的提高,因而很难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就有显著的提高。从这一点出发,法律界目前不支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社会问题的最后手段,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频频曝光就诉求刑法来解决该问题。虽然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智力已经比多年前的同年龄段有所提升,但这种提升并不能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如果按照此逻辑,等社会发展到足够发达的地步时,刑事责任年龄甚至可能会降低到几岁。
在陈伟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其实是舍本逐末,并不能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张,代表着刑法前置化的发展,而这种做法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犯罪圈扩大化的风险。此外,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实现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并不能改变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敌对人格形成的影响,更不能改变未成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陈伟说。
收容教养不足问题亟须解决
那么,对于“问题少年”,我们该怎么办?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综合考虑,特别是要解决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的不足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陈伟认为,未成年人早期价值观念的形成主要是由家庭教育而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现象的频频曝光,说明家庭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的缺失。
在陈伟看来,解决“问题少年”的出路之一在家庭教育,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教育,让他们重视自己身上所肩负的教育责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和学校、社区密切配合,形成教育的合力,共同把孩子教育好。
黄晓亮认为,家庭和学校应该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识,使他们能够认识到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要受到道德、法律规则的约束,不服从这种约束,必然要面临不利的后果。
“同时,对他们的致害活动,不能总是抱以不懂事而随意谅解的态度,还是应该有适当的惩处。”黄晓亮说。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就有明确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黄晓亮建议,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情形,亟须出台配套措施,让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落到实处,在教育、治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下,建立或者改进专门的不良少年(10岁到14岁、不服管教、有暴力或者侵财习性)管教机构,真正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进行专业化的违法行为矫治活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有严重暴行的低龄未成年人,政府应该加强强制收容教育,改变那种“不到14周岁犯罪也没事的认识”;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和普法教育;对于留守未成年人、失学未成年人,要有社会关怀和相应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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