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音的一则宣扬自由化的视频:关于举报和告密的界限,界限标准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判断到底是言论还是行动,二是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并举两例。比如航班上有人说要“劫机”,有行动,即刻而明显所以举报成立。饭桌上有人说“领导滚蛋”,这是言论,不即刻危险不明显,外泄这就是“高密”。
这种划分有道理,也有理由。但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情形要比这种纸上理论要复杂的多。
比如在饭桌上传播谣言,即使当下没有“明显即刻的危险”,随着谣言的变异、升级与扩散,结合盲动的大众,难以预料的后果也许是灾难性的。
社会活动里有一个经常出现的有意思的现象,是量产到质变。某一个小事任期自由发展下去,却出现了可怕的结果,所谓蝴蝶效应。
东西方的法律在此走了两条路。可以看出,西方是程序为尊,将概念理论化,过程程序化,法治的核心是厘清程序。东方是目的至上,将主观客观化,过程目的化,法治的精神是看主观故意与目的伤害。
再区分举报与告密,主要是看可预期后果或实际后果的社会伤害性。可预期是主动防御,防患于未然,将蝴蝶杀死在茧内。这里有大量误杀的可能。但鉴于危险的放大乘数效应,误杀可算是买保险,是机会成本中的沉没成本。
还有社会伤害性,西方是不管的,因为它更加的既不明显又不即刻,但确实极大危险的。实际上这是东西方在法治上分化很大的一点。如果伤害针对的是个体,西方法治非常积极,东方恰好相反,除非是名人要人。但伤害如果是对公众,东方非常积极,西方反而会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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