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在通报2014年全国文物工作要点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透露,拟让国有单位参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其实,国有单位为民间收藏文物提供鉴定这一行为早已有之,在历年的“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多有博物馆将为民间收藏文物提供鉴定作为纪念活动的一项见诸报端;而在国家文物局2009年推出《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对申请的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也由博物馆等国有单位来承担。如此,本次“国有单位参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日常化和后者的公开化,在政策与行为两个方面,都有继承与关联性。
然而何以要把国有单位参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看得这么重?是因为目前的社会中尚未有科学合理的文物鉴定服务存在,一方面文物鉴定属于“眼学”,较为倚仗鉴定者的经验积累和主观能力,且超越了目前的社会常识范畴,很难由社会公论来监督;一方面现在社会上的文物鉴定人员和机构基本上和文物交易产业密切关联,社会文物鉴定服务市场因之乱象丛生,熟为人知的“国宝帮”、“冀宝斋”等,均可看做是乱象发酵的产物。而以国有博物馆为代表的国家文物鉴定力量,因其一般较少参与文物交易市场,日常工作环境利于文物鉴定经验的积累和学习,相较社会文物鉴定力量而言比较“靠谱”。在文物鉴定市场呼吁有效规范的今天,用高效且低熵的服务的引导性、典范性,试图淘汰、匡正劣质服务的思路,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
然而,在期待国有文物鉴定力量发挥效用正本清源的同时,同样要提起必要的警戒。从目前的业态来看,文物鉴定与文物交易的关联性非常密切,对市场的走向有相当强的引导作用,而博物馆自身亦具备文物征集功能,也并不排斥从文物市场中征集所需文物,这是否会形成一种新的关联;其次,国有文物鉴定力量的工作人员同样存在能力差异,而对社会提供鉴定服务是否会有具体的资质要求,而国家现有的工作人员评价体系——职称,是否能够起到资质作用?且市场的腐蚀效应同样会侵入这一系统,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因为不良鉴定行为被除名亦有过先例;第三,文物鉴定是“眼学”,专业也是人,则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而国有文物鉴定的社会服务在法律层面究竟承担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国有文物鉴定力量的社会服务行为究竟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以及鉴定过程中发现来源非法的文物作何处理?我们期待国有力量发挥作用,我们也在期待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国有单位参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细则的出台。
脱离物的层面,国有单位参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更深刻的意义,是希望能够为长期隔绝的两个社会系统提供一个公共信息交换的渠道,使不同社会规律能够发生正面而良性的“反应”,发挥社会作用,享有与其相衬的社会认可。在当下文物与艺术品乱象丛生的背景下,意义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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