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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100条的权威理解适用(49条到100)

新证据100条的权威理解适用(49条到100)

作者: 超姐666 | 来源:发表于2020-03-31 17:1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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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答辩状格式)

被告都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状。答辩是权利也是义务,答辩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可以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法院认真对待。如果不开庭,没有答辩意见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题外话:香港法特别行政区有关法院规则规定,被告人应当受到令状后,提出答复书,如果没有提出答辩状,原告可以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申请不应诉判决,以判决被告败诉。我们审判实践中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50条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修改部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都可以送达。不限定于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避免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混乱。

在实践中,法官可以口头举证指导,行使一定的释明权。逾期举证要进行释明和指导。

第51条举证期限的确定。

可协商报法院批准。简易协商不得超过15日。

可法院指定:普通不得少于15日,二审提供新证据不少于10日,简易不得超过15日,小额不得超过7日。

情形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反驳证据,或对证据瑕疵补证,法院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第52条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新增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属于客观原因,客观障碍。1有不可抗力,社会事件。2当事人既有客观上不能举证或难以举证的情形,主要是鉴定评估审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解决方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实践中,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长申请,法院应当适当的延长举证期限,而不享有自主决定权。但对于举证懈怠,拖延诉讼,法官可以可以审查动机中自由裁量,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案件的需要来决定。

53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允许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效力变更。也可以不变更,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有选择权。

可通过列为焦点审理,辩论权。法律关系对裁判理由和结果没有影响可不进行辩论和焦点的审理必要。如果焦点问题已经进行充分的辩论,也没有再次审理必要,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等问题作出认定裁判。

举证期限问题:由法院确定,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如果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效力和法院认定的不一致,休庭合议,一般在调查辩论中将相关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申请的,在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54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理由:困难,必须是客观障碍,主观原因不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一般过失,轻微过失也不属于。法院应当从严掌握。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第55条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新增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恢复计算不是重新计算。追加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案件酌情确定。当事人增加变更反诉重新确定 。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

第56条证据交接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证据交换之日(协商法院认可也可指定)举证期限届满。

逾期提交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进行询问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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