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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的                      

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的                      

作者: 燊燊公子 | 来源:发表于2023-09-22 20:01 被阅读0次

    科尔伯格是美国儿童心理学家,他提出“三水平六阶段品德”发展理论。

    一、前习俗水平(9岁以前)。对处于该水平的个体来说,规则是存在于自身以外的东西而不是内化的。儿童遵守权威人物制定的规则是为了避免惩罚或者赢得奖励。他们主要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和自身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非。该水平的道德是自私的。

    阶段1:避罚服从取向(又称惩罚和服从定向)。这一阶段儿童只从表面看行为后果的好坏,好坏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准则概念;盲目服从权威,旨在逃避惩罚。

    阶段2:相对功利取向。对于这一阶段的个体而言,他们只按行为后果是否能满足需求来判断行为的好坏,带有浓重的互利交换的实用主义色彩。

    二、习俗水平(9-20岁)。处于该水平的个体已经内化了社会规则,儿童遵守规则和社会规范是为了赢得他人支持或维持社会秩序。他们主要依据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持习俗秩序,是否符合他人愿望进行道德判断。这时候儿童已经能够明确地意识并认真考虑他人的观点。科尔伯格认为如果在10-16岁时达到这一道德推理水平就已经很好了。

    阶段3: 寻求认可取向(又称“好孩子”取向)。该阶段的儿童认为,让人高兴,帮助别人以满足他人愿望或受到别人认同的行为都是好的,否则是就是坏的。儿童能够根据他人的行为意图进行判断。

    阶段4:遵守法规取向(又称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定向)。该阶段的儿童会遵守社会规范,并认为契约和法律的规定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

    三、后习俗水平(20岁以上)。达到该水平的人主要依据广泛的公正原则或内心的一套标准来判断是非。这种公正原则可能会与制定的法律或权威发生冲突。个体已经发展到超越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达到完全自律的境界。

    阶段5: 社会法制取向(又称社会契约定向)。在这一阶段中,个体认识到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把法律看作是反映大多数人意愿和促进人类幸福的工具,而不是仅仅因为它们是“法律”就必须遵守的绝对的规定。社会法律应符合大众权益,不符合大众权益的应进行修改,不能以不变的规则来衡量人的行为。

    阶段6: 普遍伦理取向(又称普遍的道德原则定向)。在这个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个体判断是非是根据在良心的基础上形成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是对普遍意义上的公正( 人权平等,尊重个人等)的抽象的道德原则,他们超越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和规则。也就是说,个体更多的考虑道德的本质,而非具体的原则。

    科尔伯格在后期著作中指出该阶段是很少有人能达到的,它更多的是一个理想的而非清晰的道德阶段。科尔伯格的研究是根据美国的社会情况而进行的。它向我们勾画了道德发展是一种连续变化过程。

    我们从以上三水平六阶段的划分可以非常详细地看出,我们每个人处在哪个水平第几阶段。科尔伯格认为,这些发展顺序是一定的、不可颠倒的,各个阶段的时间可能不相等。同时,有些人的道德发展水平可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而永远达不到后习俗水平。

    也就是说我们在努力教育学生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也同时发现他们的家长,我们身边的人,甚至教师,也并未达到我们要求学生的标准。原因在于,这些未达到的人,虽然过了三水平中的年龄线,却未达到年龄段相应的阶段。

    我们经常会说,某某人比同龄人显得成熟一些。就是他比同龄人早一步进入了下一个阶段而已。对照以上,我们每个人都应在相应的年龄达到相应的道德阶段。如果可以,那社会就可以实现真正的和谐。

    作为一个小学教师,我们对于6~9岁的三年级以下学生的要求,就要符合第一水平中的两个阶段;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培养他们符合第二水平中的两阶段,渗透第三水平的理念,我们的德育教育工作就可以科学有效符合人的生长发展规律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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