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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中一些名词的基本概念(Version 2017.11)

香港保险中一些名词的基本概念(Version 2017.11)

作者: kitty_0205 | 来源:发表于2017-11-29 21:15 被阅读0次

    1. 保单持有人:指在受保人生存期间,可以行使持有保单的所有权利,而毋需经过任何可更换的受益人同意。例如:更换投保人/受益人/等变更任何可变更的信息。在可提取红利的保单中,也只有保单持有人本人可申请提取。

    2.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有缴付保费义务的人。通常来港投保的人就是保单持有人。

    3. 受保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简单来说就是受保人发生身故、意外、重疾,才能获得理赔金。

    4.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受保人身故后,被指定获得保险理赔金的人。

    5. 宽限期:自首次缴付保费后,每次保费到期日起30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付逾期保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受保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理赔金,支付的理赔金会扣除应缴的当期保费。

    6. 冷静期:指发出保单或/及有关通知书予保单持有人或理财顾问起计21天内(以较先者为准),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给保险公司并申请撤销,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不包括利息,及须扣除已提取金额及/或因投资而引起的损失(如适用))。首期保费将以客户缴款方法退回,现金则以支票方式退回。

    7. 一般复效:于保单失效/减额清缴生效日起计的24个月内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复效时需经过重新核保。款项:a)缴付由「保费到期日」起至「本月」的未清缴保费及;b)交回保单终结时所支付予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额(如有)及;c)迟缴利息

    8. 等候期:又称免责期或观察期,是健康类保险的特有条款。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例如:重疾险中,自保单生效起计,等候期为90日,倘若受保人在90日内不幸罹患受保范围内的重疾,则不予给付理赔金,而发生于90日后,则会给付理赔金。通常香港保险的等候期为60-90日,而内地保险一般为180日。

    9. 保额:a)在重疾险中,保额即是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例如:投保人给受保人购买了保额为5万美金的重疾险,受保人在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期限中不幸罹患受保范围内的重疾,保险公司则会以5万美金来按合同商定的比例赔付;b)在储蓄险中,保额即是名义金额,是精算师用来计算红利的,并无实际意义。

    10. 保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保险费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决定的。在重疾险中,保费规则是:男比女贵,年纪越大越贵,吸烟比非吸烟贵。在储蓄险中,则按自己需求和预算存保费,相当于存钱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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