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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2019-01-25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1-25 23:48 被阅读12次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高校学习医学专业期间,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内,被害人饮用该饮水机内水后死亡。因行为人具有医学领域专业知识,对其投放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饮用人死亡的结果系明知,其追求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主观故意。同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行为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的情况。综上,行为人明知其将过量致死毒物投入饮水机会导致他人饮用后死亡的结果仍为之,继而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作为高校医学专业学生,因琐事与受害人产生纠纷而怀恨在心,遂将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内,受害人饮用后死亡。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故意杀人罪是指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及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在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以杀人故意对他人生命实施作为、不作为、物理的、精神冲击等杀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判断故意杀人罪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出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体,行为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系具有辨认及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人;客体,他人生命,注意这里的客体不包括尸体。但在具体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出现也可能系行为人过失所致,故区分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便显得尤为重要。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并无故意,而是以侵害他人生理机能为目的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该结果的发生系行为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所导致。这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明显区别,故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区分上述两种罪名的关键。综上,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某领域的专业知识,并明知其采用特定物品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该行为人却不加阻止任由该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医学专业的行为人因琐事记恨被害人决意对其投毒,遂趁无人之时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室内饮水机,后被害人因饮用该饮水机内水而死亡。依据上文分析,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却追求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又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行为人作为医学专业的学生,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对其将明显过量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会导致他人饮用后死亡的后果属于明知,具有主观故意,并且,该行为人又系具有辨认及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投毒的行为是为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追求并放任的死亡结果最终发生,即满足上述故意杀人罪的其他认定标准。故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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