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 QQ 群的被封说起
小岛美奈子
小岛美奈子
弱菜
从一个 QQ 群的被封说起
来自专栏 区块链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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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钟
记得和老师第二次见面的时候向我说,古代那些做 Deliberative Democracy 的人是典型的有想法,没办法的人,而今天的我们,有想法,也有办法 ...
一个 QQ 群的被封
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 《宋史·岳飞传》
宋史/卷365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前天,我的 QQ 好友大米粒儿告诉我他的区块链游戏的 QQ 群不明原因被永久封禁,闻此噩耗时,我正辗转于香港和台北参加各种以太坊的 Meetup。
我和区块链游戏这个 QQ 群的联系,可以追溯到以太水浒诞生之初,对于当时完全没有宣传和运营团队和经验的我们,当时就能够确定,这里是每役一定要拿下的宣传阵地。在这个群里,经常可以从中得到第一手的最火热区块链游戏的资料,分析这些项目的代码,很长一段时间也是我每晚的必修课。群中除了隐藏着各种百币户、千币户等资深玩家和币圈大佬之外,更有像 cryptopokemon,cryptohongkong 这样的诸多国内区块链游戏领域的一线开发者可以交流心得。说起来,QQ 群区块链游戏说是国内专业水准最高的同类型的社区也一点也不为过。
然而,倾巢之下焉有完卵。于是我当即打开 QQ,翻了十几页的快照,除了和其它币圈群一样,每日有各种代笔空投、初代猫狗之外,并没有发现有什么违规言论,并不能判断究竟是什么内容触犯了腾讯的红线,导致了灭顶之灾。
作为平面生物的蚂蚁
触:《姜维传》发表以来,在大陆地区也得到很多反响,其中有什么令你印象深刻的?
R:论坛和贴吧,我当然有去看,但文章太多了,我也只能看一部分。而且我百度的帐号不知道为什么被封了。……(此处省略若干字两人的吐槽)
—— 还原汉晋士族的抉择与生态:独家专访《三国志姜维传》作者Ratchet(下) by 胡又天
很多时候,我们面临的处境,就仿佛水泥地上的蚂蚁所看到景象一样,它们并不知道,人类的脚会在什么时候从何处落下。因此,就算人类有意识的想要避开这些成群结队的蚂蚁,却还是不免会踩到。很多时候,社群的封群的条款运作,就如同谷歌的广告的系统一样,对用户来说,更像是一个黑匣子。我们不知道究竟是哪一段话,触发了哪一种机制,而导致群被封禁。更多的时候,可能只是竞争对手的恶意举报,而腾讯则本着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疑罪从有的原则,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理。相信很多朋友都听说甚至经历过,QQ 号 或者微信群被误封的事情。每一个这样错误的执法,作用到个人时,依然会带来非常巨大的伤害。
分布式账本与判例法
我们目睹过以太坊 The Dao 分叉,知道什么是 Code is Law。尽管这可能会因为代码错误,而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但另一方面,这也是智能合约的魅力所在。成文法中的条款可能会含义模糊,3-5 年究竟是 3 年还是 5 年有的时候需要依靠主观经验,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则更是模糊到能够涵盖所有的情况。相比而言,代码中的每一行都含义确定,无可辩驳。另一方面,英美法律遵循 Case Law,而分布式账本中所有历史记录都可供追溯,每一次的判决都是终审。
在进一步展开之前,先来陈述我的一些观点。早在比特币诞生之前,分布式计算技术其实一直都存在,大素数搜寻,蛋白质折叠再到地外生命,然而这些都没有达到比特币那样的成就。比特币创造了一个今天看起来无比天才的想法,挖矿,通过经济激励所有参与维护比特币网络的矿工,用思考人性的方法思考计算机程序。反过来,我们也可以用理解链的方法去理解人类社群。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
马克思认为,资本如果有 100% 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违法分子,之所以愿意去承担违法风险的原因在于并不总是会被法律惩罚。很多时候这看起来是一个概率事件,特别是当执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时,则更是一个抽样调查。例如我们决定是否会闯红灯横穿马路,很多时候,其实是在承担 0.0001% 的概率被撞死和 0.001% 的概率会被开罚单的风险之上,去获得 1 分钟的额外时间。赌博是人类的天性,一次的赌博成功则会促使人进行下一次。扩大的监控,人工智能,人脸识别这些技术,在降低执法成本的同时,却也开始加剧着这个世界的集权,一步步的将人类滑向 1984 的深渊。
从用法律维护共识到以共识执行法律
我们来对比一下旧世界和区块链背景新世界不同。旧世界中,我们用法律去维护共识,依靠的是国家机器(State Apparatus)。而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巨大的成本。而当执法成本大于 违法成本时,就必然会有漏网之鱼出现。新世界中,我们是用共识去维护法律,依靠的是经济激励,例如我们为什么会有悬赏通告?是因为悬赏通告实际上可以节约执法系统的运营成本。在旧世界中,经常会有法律条款模糊的问题,而产生人为操作的空间,还会产生一些过时的或者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恶法(Ujust laws exist),例如在互联网之子中,杀死 Aaron Swartz 的《电脑欺诈和滥用法》。新世界中我们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Decentralized ledge && Case laws),并且能够根据当时社会的共识产生自适应的法律系统。旧世界中权利为了保护自己会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再谋求更大的权利,从而滋生腐败。而在智能合约的世界中,权利会被严格的束缚在代码里。最后,我们会生活在一个 A world of many chains 的多元化的世界中,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孕育出不同的共识,而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进行旅游,只要你能够适应目的地的共识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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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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