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在起诉期和判决两个诉讼程序“一头一尾”的问题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采用了“二分法”,即除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外,其他内容同民法、同民诉,也就是说,考生只需要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协议案件纠纷类型,如果是因政府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产生的纠纷,就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走行政路线,其他纠纷类型就按照民法时效、民事合同判决等走民事路线。本题是当事人要求撤销协议,应当适用民法时效,故A项错误。
(2)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这里能够协议管辖的只有一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能根据协商而确定,级别管辖依然和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时,应当由中院管辖,而县环保局为被告的时候,只能是基层法院管辖,所以,B项的协议“中院管辖”错误。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里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协议,对行政协议起诉时,也可以请求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只要文件是行政协议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即可,本题《会议纪要》是行政协议的依据,而且其性质也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判断方式为排除法,县政府只能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了规章,规章制定主体为省政府/市政府/国务院部门),故C项正确。
(4)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也就是,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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