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后不久,刘基奏请并亲自参与制定《大明律》与《军卫法》。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刘基与李善长等人编制的律令完成,这就是《大明律》最早的雏形。经过朱元璋审阅及群臣讨论,作了些修改,删繁就简,减重从轻,然后颁布施行。
《大明律》共计285条,其中145条是唐朝《永徽律》的旧条例。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又在五年后加以修改,最后终于在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
《大明律》是中国法律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其总的精神就是宽和待民与严惩贪官。这些无一不体现了刘基的治世思想和治国理念。
洪武元年,刘基又奏请建立《军卫法》,军卫法又叫卫所制,是明初的一项重大措施。刘基根据百姓需要休养生息,用兵却又不能少的实际情况,兼取古代军屯与府兵制的长处,创立了卫所制度。这种军事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常备军与农业生产密切结合。二是将领不得专有军队,军队属于国家即皇帝,将领只是统领。这样一来,军队通过屯田就能自己解决军粮问题,而且还能防止因将领长期带兵,军队成为将领
私人军队现象的出现。既节省了国家开支,又保存了国家实力,一举两得,难怪朱元璋为此而自豪。如此一来,骄兵叛将、悍将跋扈的危险就没有在明朝出现过。这可以说是刘基对明朝最大的贡献。
《大明律》和《军卫法》的制定,在明朝是两件大事,刘基作为开国元勋,首先倡导并直接参与制定,充分体现了他非凡的治世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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