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营业厅防火设计要求汇总
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商品限制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防火分区的划分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或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2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400㎡。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6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1200㎡。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商店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25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50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楼梯间的设置
多层(含与高层主体间设有防火墙的裙房)商店应设封闭楼梯间(与敞开外廊直接相通的楼梯间除外)。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商店应设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应设防烟楼梯间。
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中的商店,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防火分隔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疏散宽度
每层疏散人数=该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该层人员密度(人/㎡)
每层疏散宽度=该层疏散人数(人)×百人疏散宽度系数(m/100人)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上表规定值的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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