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见的训诂学对甲骨文“名”的一般的解释:
“名”,甲骨文=夕(夕,黄昏)+口(口,叫喊),作动词。造字本义:日落天黑,父母召唤孩子。在古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口头上的称呼叫作“名”称之“小名”与“昵称”,而用于书面的正式称呼叫“字”如今日的“户籍名”。也有的在民间,父母长辈对子女的昵称叫“小名,而有了正式的姓名后称“大名”。据文献记载,人“名”在夏朝以前已有之,商朝已十分常见,如推翻夏桀的商汤,原名履,又名天乙,字汤。这里的“名”是作名词,并不是动词。”《说文解字》:“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由此可见,《说文解字》把“名”也是作动词解释的。
根据《道德经》第一章第一句“道可,道非,常道。”的逻辑思维,可知“名可,名非,常名。”的“名”同“道”一样是作名词使用的。所以,上述文献对“名”字的解释不是本义,还没有体现造字本义,更没有体现“名”字的哲学内涵。
2.唯物辩证法对甲骨文“名”的哲学内涵解释:
“名”,甲骨文=月(月,月亮)+口(口,为人嘴,又为空间。) ,字形似月亮的样子和像人嘴的样子,月亮时缺时圆,人嘴时开时合,形似,态似,彼此相像,故为“名”。又称“模样”,今称“形态”。作名词,造字本义:事物的空间形态,进一步引申为宇宙的空间形态。
故“名”,体现了事物的静与动,远与近,大与小,具体与抽象的哲学内涵。
“名”的哲学本义由此清晰透明,也复原了甲骨文的造字本义。《道德经》第一章:“名可,名非,常名。”其哲学内涵为:名,是天地万事万物存在的表现形态,是道的存在形态,事物的形态是相统一的,事物的形态同时也是相对立的,对立统一的事物形态是常见的事物形态。
(郑裕波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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