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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er, 你侵权了?——著作权小知识(第一期)

007er, 你侵权了?——著作权小知识(第一期)

作者: 观自在007 | 来源:发表于2018-04-07 14:46 被阅读87次

引言:各位007的战友们,大家好。既然我们007与写作算是杠上了,那么,如何运用法律保护我们的著作权,同时让自己不至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就是我们应该了解的。从今天起,我愿与我的妻(程文靖,一位极具法律思维的法学人士)与大家分享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用。

一、我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吗?

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你的文章和表达是原创的,能够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和传播的,那么你就是它的著作权人。因为原创的智力成果来之不易,又能够给公众带来功用或者美感,所以国家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你对智力成果的垄断。

思想、创意不是作品,但是思想、创意的表达(比如写成论文,比如舞蹈、戏曲)就是作品。

受《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的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品、商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不是作品。

为了推动应用和传播,以下公用领域的文件不是作品:

1、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对历史事实、科学事实等无独创性的汇编。

所以,各位“007-不写就出局”战队的朋友们,如果你们的文字组合、舞美设计、图文设计、音乐等是原创的、有创造性的,恭喜你,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你就对它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多种权利,今日先讲2个权利。

(一)著作权之发表权。

所谓发表权,是指在何种场合、何种时刻、通过何种方式把作品“公之于众”由作者自己决定。

违背作者意愿的发表行为是侵权。将未发表过的手稿交给出版社让其出书,推定已授权发表,不是侵权。

如果是“遗作”,作者生前表示不发表,任何人都无权发表,但是在作者死起50年之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他人再使用公共领域的作品不是侵权。所以,不能让《红楼梦》《三国演义》等作品藏之名山,应该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如果作者生前没有说过是否发表,其继承人或者作品受遗赠人可以行使发表权。

(二)著作权之署名权。

为了美名传世,我可以署真名或者笔名。非作者不得擅自署名。比如,在署名“吹雪”改成“崔雪”侵犯署名权;在署名“大玉儿”之后添加“作者:王美丽”,侵犯署名权。

抄袭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多个作者对署名顺序有争议,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依据付出劳动、作品排列或者作者姓氏笔画确定署名顺序。

对于原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仍有署名权,所以电视剧《甄嬛传》必须注明“根据流潋紫同名小说改编。”

署名时“版权人”不等于“作者”,作者是原始版权人,当作者把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称为“版权人”。

(未完待续)

备注:本文由程文靖口述,贾传宝编辑撰写。素材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方志平编著,《知产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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