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有三种客观处罚条件:(1)“进行非法活动”;(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由于这三种行为方式都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以计划用途来认定,而以实际用途来认定。例如,甲为了炒股而挪出公款(数额较大),但因为股市行情不好就一直将公款放着没用,超过3个月未还。对此就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本题中,实际用途是,(1)100万元投资。这属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就此而言,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数额是100万元。二人对100万元均要负责。(2)200万元用于购房,两个月后归还。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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