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蔡思侬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1865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这句台词出自贺岁大片《天下无贼》里贼王黎叔之口。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所有的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对企业而言更甚。好不容易招到了一个人才,或培养了一个人才,但转眼就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
很多企业的通常做法是通过退休返聘的方式让其继续为企业服务,这时候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退休人员返聘,个税如何计算?
我们先来看一道算术题:
珠海市的林某在A公司任职高级工程师,收入为9000元/月(扣除保险后),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下,林某的收入个税有何区别?
由此可见,林某按照劳务报酬(即劳务关系)申报的个税比按照工资(即劳动关系)申报的高得多。
2017年7月1日,林某达到退休年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A公司通知林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1日终止,但基于林某在专业技术上有其优势,A公司还是希望继续聘用林某。
此刻,林某表示,其实得收入不能比以前低。A公司刚学习了法律规定,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后订立的返聘协议属于劳务关系。
如果要保持原实得收入,公司必然要多支付近千元,如何处理?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个人劳务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确定前述第3款“社保”条件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前述条件,即可以按照“工资”计算个税。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从现行立法和珠海市司法实践来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指的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关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才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2017年最高院的判例中总结有如下最新观点: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即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必就是建立劳务关系,如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
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与公司建立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
综上,依此操作建立劳动关系后,并符合前述第一条的“退休人员再入职”四个条件,则可按照工资申报个税,节省用工成本。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