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记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4-03-03 09:10 被阅读0次

1苏格拉底,读第一遍是走向上的路,始于地府之行。只顾往上,到达本体。看他到底想说什么。就是辩证法。这是了解论点。
再读,是看他怎么论证的。怎么走到本体的。
再读,基于对粗线条脉络的了解,看他每段每句话的安排。看到细处都是围绕着一个脉络在展开,作为细节里对脉络的支持。
这样层层支撑,构成了整体上的支撑 论证的结构。最后论点(本体论的辩证法)和论据之间,后者总要落到某个范畴的东西上。论点是形式的范畴。论据是人性固然的考察的范畴。社会生活最后落在人性上面,才算落到实处。并且人性也非单调的固然,它也是一条向上的路。或者在条件变坏时也会掉头向下。仓禀足而知礼。反之也就顾头不顾腚。这里的礼,是一种文化,是传统的养成。礼怎么来的,可以归于讲理,归于辩证法。
宽裕的生存环境,条件的冗余,使得具体条件的东西不再作为生存本身必须。这里条件指具体这件事那件事这笔钱那笔钱。物质宽裕时,它们是可以变通的东西。手头紧时,很难在这点上变通,家里等着米下锅呢。这里不是对于物质条件的否定,而是物质条件宽裕时对于具体这点东西那点东西的必要性以致窘迫时任何一点东西作为支撑生存的必要条件,目的从生存基于这种紧关系直接传递到物质的东西了。物质成了目的本身。反过来,从物质宽裕可以解开这个目的链条的传导。从而生存本身只是目的中一个基本而不紧张的部分,物质也是。这样一步一步拾阶而上,是对于存在的可诉求的东西的眼光的拓展。类比论证中条件基于必要向充分推进。这里是目的的东西作为具体条件下最高可以够到什么而言,基于条件的变化(宽裕)和审视,产生出更高的存在的认知及其践行。这认知属于智慧的范畴。而理性作为认知对于较低层次作为其条件的诉求作为欲望的多的协调统一,是把这更高的可诉求的认知置于看作条件的诸多诉求的满足的背景下,在一种相对关系中来看待者基于运思而认知到的新的更高的诉求的可能性。正义则突出这相对联系中的理性的践行,下沉到怎么做的具体的或实在的方法论里。而善本身在于非实在的方法论。是智慧范畴的更高层次诉求的可能的见识的产生中,这更高的东西怎么产生出来的梯子,同时也是基于这实在的理性向下落实到怎么把它做出来的实在的方法的实在的正义上,这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里,同一条梯子。这条梯子为实在,东西预留了空位,因而自身只是戳形式的辩证法,一个非实在的理念。类比弗雷格的概念的不满足性,可以为满足的东西的补充而产生满足的东西。非实在的理念在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里,本身是同一个,基于不同实在条件的补充,产生出来或者向上本体上实在的理念,或者向下认识论上实在的正义或实在的方法。这就是从方法论反具体的方法的往下一步。

重读是带着之前通读所给出的眼光,带着这眼光去看作者做有所着眼的论述。可以基于论点审视其论述论证的逻辑,这论证是否自洽,这论证的逻辑是否合法,是否有更好的论证。

辩证法,和认识人自己的结合,可以产生一切。前者是作为分析所得到的一个分析命题,它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并且是在形式和实在的划分中的形式命题的条件。后者是一个经验判断,但是这个判断已经被要求建立在辩证法的基础上。
从认识人自身的需要,到确定作为目的的实在的理念,带来随后的践行。

第一遍 从思想的流动认识到观点。第二遍,基于观点的认知,来看论述是怎么论证这观点的。观点从思想进到给出论证的结论。第三遍,考察论证是否合法,是否有更好的论证。最后,基于其观点所要处理的问题,考虑是否有更好的观点。以及,问题本身是不是牢靠。

认识到一个命题为真,信任它,先于认识到这个命题为真的置身其中的一个体系。这是信念。这是一个语境原则的例子。对于一个真命题的分析,可以得到实在的真理的逻辑的东西。

2在高山之巅,流泪。握住了至高的东西,不可思议的美好的东西,并且如同脚踏的实地,它在日常之中。不可思议的满足。

3暴君和佞臣在现象中的强弱上下有别。但是,在本质上为欲望所奴役而非诚服于真知和理性而言,一样。都是于自身利益或自身结果好而言的僭主。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人。

4正剧 悲剧的庄严 美,在于讲因果必然,在于自身造就的故事。如同创世纪的存在者必须面对自身所造下的这个世界,承担起它的重负。自身造就的人,也必须面对自己所做下的这一切,承担起其伦理命题或意义的存在的重负。这负担使人喘不过气,但是在屏息间神游的一刻,可能有神来之笔。在决然时,或能卓越。

5有理走遍天下 无理寸步难行。寸步是可以的,只是之后路就断了。关键在于能不能走通自己的灵魂,踩过心里自律的边界。在于自己还要不要这自律。

6人总是要求结果好,或期待或意愿结果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识到怎么做到它。这就提出善的知识问题。善作为非实在的方法论、辩证法,它是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任何意愿a,它要做到就要作为实践的目的b,作为实践中结果的要求c,规范某种方法它产生结果d,这里a b c d要求指的是同一个东西。代词a是作为任何东西的谈论。这样,问题都归于对人自身的需要a的考察。如果结果的东西发见不好,或者a的满足带来新的需要a1,那么,这里的a、a1、a2、···是一条向上的路。
a是怎么产生出来的?
人总是有很多需要。它需要大体满足,不然,缺乏就成为更旺盛的需要或欲望的燃料。这证明一种需要的实在性而非虚妄想象。可以把需要看作客观的必要的诉求,而把欲望看作某种非必要的东西,或者基于某种均衡的统一的考虑,超出而不必。
而理性,源于种种需要之间,基于整体上的权衡,基于一种确定性的保证,要求种种需要之间基于一种奠基关系或条件关系,优先确保基底的需要。譬如古代的生存诉求。在生理的生存诉求不得满足时,别的要求在优先级上都往后推。然后,基底的需要得到满足,并得到保障时,向上进一步关注其余需要中基底的一个。这样逐步向上。这里,诸多需要之间基于奠基关系而呈现一种自下而上的秩序。沿这秩序拾阶而上就是向上的路。并且,需要并非一开始就完全展示,为自身所察觉或认知。而是在向上的路里逐步展示。原先没有察觉的需要,在向上之后,可能会为自身所察觉或认知。实在的理念、善者作为相对的真理,而非绝对真理。这也是苏在认识你自己 这箴言里所指出来的东西。
理性在于具体条件下当下作为基底而需要保证的那个东西的践行。一方面,作为基底的东西优先要求保证。另一方面,它又是可行或可以做到的东西里最高的那一个。这就使得理性的践行总是走一条向上的路,拾阶而上,与认识人自身相伴随。

7理性在古代,是对公民提出的要求,而非对奴隶的要求。奴隶只要对于被交待的任务的执行,怎么做好它负责,并不对于这被给予目的本身的好的负责。只有具有决定权力的主体,具有犯错的自由的人被提出理性的要求。
犯错的自由不是故意诉求恶果变态地享受恶,而是基于无知和当下行动的要求而享有犯错的权利。人总是具有结果的好的意愿,在这里不可能犯错。区别在何为好的意见和知识之间。以及基于好的意愿,它总是知错就改,只要意识到一切都是自身做下来的,无论好坏都是无限的它的创世纪那般造就下来的结果,自己而非任何自身之外的东西对于自身造就的一切负有总体的责任。
古代公民只是城邦中的少数。近代,在身份上,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对人提出理性的要求,是在自身意识上要求对于身份的认知作出要求。只有身份意识到了,才能作出承担起和身份相当的事情来。这身份才算落到了实处。
就私人家庭而言,成人总是承担着保护和带领未成年孩子的责任。这职责赋予它对于孩子的无限的责任。孩子越年幼,越是如此。它要替孩子做决定。但是无限的责任是有限的人所不堪重负的。幼儿的生理需要心理需要以致心灵的爱,这是成人可以给予的。在儿童和少年阶段,对错是非的教导是困难的,并且自己其实也茫然以致是不可能的。但是对这无限而日常的问题需要回答,一个路径可能是把这困难交还给它。不是给出答案,而是告知自己判断的责任。并且也循序渐进量力而为,对于无知抱有接受的态度。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是一条活路。
首先是把它自己的种种事情的关心操心交还给他,通过种种事情中做决定的权力交还给他。唤起孩子生命的权力意志,并通过这绝度的权力意志的焕发,在具体的自己决定的东西上唤起责任和权利意识。
给出一个成人自身眼界所限最大的绝对真理或实在的理念,但是在涉及经验的判断的无限的判断而言,逻辑上它总是可能犯错的,甚至它总是错的。绝对真理只能归于无限的存在者,是有限的人所不可知的。能够给出的,可能只是一种非实在的不满足的讲理的考虑问题的方式。只是突出讲逻辑,基于种种东西就其逻辑的认知来考虑这东西本身,逻辑总是要求从不脱离起认识论上认识到它所基于的被分析的东西的类作为其向下运用的范围的限制。不作没有根据的判断。

理性源于认识到对于自身负有总体的责任。对于自身所做下的结果的东西,进而对作为其原因的自身的理念负有这责任。对于所有东西的统一负有责任,使得理念并不作为某种被规定的经验中被给予的目的,而是任何实在的理念都是自己上下而求索的产物。是自己在to be的存在诉求的践行中生成出来的东西。即使这里又有某种人的需要在认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类似自然规律那样的先天性,一种拾阶而上的层次秩序,它不同于物体对于自然规律无知不觉而总是没有例外地服从,它总是有赖于对于自身需要的认知而产生出实践中的实在的理念来,然后有意识地诉诸践行做出来。
在人的需要的诸多之间,怎么判断哪个是当下需要优先满足,设为目的的?这里人拥有的只是辩证法,一种统一的诉求或存在冲动作为梯子。分析多之间存在的某种内部的条件关系,在它们都还是没有满足的东西时,先满足那些作为基底的需要。比如生理上的生存是更多东西的基础。当基底的需要满足后,情况变化,对于没有满足的多重复这个过程。原先基底的需要在这里保持一种基本满足的前提下作这个存在的上升的诉求的实践。并且,这里做需要和欲望的区分。一个东西基本满足,这是需要,是恰当的。但是如果再这里重复这种量,一方面是基本满足之后不再有多少满足感的增加,另一方面是行动的资源被无限地局限于此,是一种经济学上低边际效用。如果执着于这种边际效用递减的局限的东西里的追求,这就产生欲望的情况。欲望源于对于整体审视的眼光的缺失。
而理性始终着眼于整体审视的统一,对它负责。这种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要求,使得辩证法作为一种多和一的关系的构造的方法要求被运用。这就是基于条件关系的判断,而构造多之间的一种先后层次的秩序。这层次的秩序产生一条向上的路。并且,基于基本的需要的满足,拾阶而上,原先没有察觉的需要会呈现出来。如果说这种唤起具有神秘性的话,人一开始就和最大的神秘性相伴而生了:它就是自我意识,to be的诉求或存在的一的要求,就是这生命冲动 本身,就是自身审视整体的统一的要求作为生命的逻辑配置直接被赋予了,人生而有之。人的工作在于把生命冲动从无意识的日用而不知之中揭示出来认识到它,见到作为自己先天的逻辑配置或生来的宿命。从而安心地去践行之。从认识到它作为第一步,然后是怎么做到它怎么产生真知而非意见的方法论的认识。这台阶落到辩证法或有根据地判断这绝对原理上。辩证法作为伦理学的逻辑,是对于存在诉求的回应。它们一体两面,构成善这个理念。

理性总是作为一种有意识的运思。它奠基于有意识的条件之上。经验和习惯,可能把这种有意识的运思作为意识的内容或对象的东西,和意识的存在相混淆。只要把任何经验看作意识的存在本身,就会带来对于意识的存在作为理性的前提,作为一个把任何思想任何意识的内容从我中撇除出去而留下来揭示出来一个笛卡尔通过我思的不可质疑而指出来的我思的存在。它使主体和客体相区别,使得我和世界中的东西相区分:我不在世界之内,世界作为我思的内容所把握的对象的东西而存在。
只有认识到我不在世界之内,我才能把经验看作意识的内容,才具有一个支点——支点的东西总是在杠杠以及被杠杆所撬动的对象之外——或具有一个对于意识的内容对于世界之中的东西的多的整体审视的统一的眼光。眼光的存在源于在对象之外的自身的某种存在的认知或自觉。这种我和对象的区分带来我对于任何对象的审视的眼光。
我和对象之间不是同类的不同东西之间的区分。而是可思的东西和可见的东西之间,非实在的理念和实在的理念之间,善和由它所产生的真理和知识之间逻辑上不同而又处于联系之中的不同东西之间的关系。

类比算式和算法,算法和逻辑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8心理学规律和哲学的逻辑之间的关系。
观念总是作为心理过程的产物。观念及其实践总要依赖过程上心理学的规律的东西。就像驾驶员的任何行车路线的意图,总还是要通过驾驶过程中车辆在行驶中的物理定律的服从中做出来。假设物理定律失效,那么这种行车意图就还是不知道有待落到什么实在的东西的基底上做出来的东西。心理规律之于观念或理念也是这样的东西。比如任何让一个人做判断这件事情,就包含了他自主判断,以及相应的行动,及其结果的产生以及基于结果的给出作为他对于自身判断的反馈,作为对判断的判断的一个根据。这是一种基于结果做判断的方式。要允许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才叫作交给他自己做判断。以及,如果自觉,他在判断之初就考虑条件的东西,有根据地去判断。在这整个东西里,做判断只是夹在之间地一环或一步。离开这整体的东西,就称不上交给他自己判断。只有把这整体预先揭示给他,或在结果上给他自我学习自我认知的空间,才称为交给他自己判断。

9俗话的野心,也是一种目的在后的情况。和理性相同的是具有一种对于自身负责的认知,要自己考虑探究诉求何种目的。目的是在后于自我审视之后的东西。区别在于,野心在狭义的意义上,忽略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之中,那个设定为目的的东西是否能够作为轴心的一统一起多来。忽略方法论的自觉。这使得它在需要或欲望诸多之间基于某种偶然随意选取一个。而理性强调的是系统考察之下审慎选择或有根据地判断。
野心和欲望的奴役之间区别,后者可以是一种目的在后的缺位。野心的情况里,确实是目的在后的情况。只是其条件的东西之中混进了经验的偶然性。
认识到存在诉求本身,或具有存在诉求的自觉,而没有认识到方法论,产生野心。对于前者还是处于日用而不知的情况,为欲望的奴役的僭主。
认识到一个东西,就在运思时为它留下逻辑空位。造成相应眼光或运思的自觉或有意识。知识的重要首先在于这逻辑的认知,使得实践上基于摹本的存在造就出本体的东西来。

苏格拉底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和笛卡尔仅仅把我思的存在归于我,而把之外的东西,源于感官的观念,都撇除于我之外,异曲同工。不如说这是一个逻辑命题而非经验命题

在经验世界的真理和知识的探究中,向上向善的路作为非实在的方法论、作为运思的方法的绝对原理的东西。回到本体论,真知的原因,就是前者作为分析所得到的作为分析命题的东西。向上向善(善者)的路本身就是善。作为实践领域的伦理学的逻辑,它突出来的是作为作为整体审视的统一或存在诉求的回应的方法论,它把知识带入实践之中来,如何运思的方法作为维系实践中思和行,维系目的的生成机制、目的对于结果的规定、结果的预期对于怎么做的规范、以及结果的东西进一步回到人自身的需要的审视之下被判断,作为这一切的纽带或者原因或本体的东西。它是最在先需要认识和揭示出来,确立下来的真理。在这个意义上善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大指的是作为逻辑上在一切之先,本体上的在先相应于实践上的普遍性。类似概念的内涵越小相应于外延越大。一种逻辑相应于建立在它之上的东西,有着类比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关系的相应。

回到苏格拉底和笛卡尔对于我的界定,它突出来的只是起到运思的作用的东西,无论它是什么。那么,这里突出来的是作为行动的运思中诉诸结果总是好的,诉诸思想作为真知这个约束之下需要服从的普遍的法则。苏格拉底称为绝对原理。

善突出对人自身的规范或约束或要求。对于总是在结果的东西上要求好这事实作为目的出发反过来作为条件指出对于怎么做的约束。

10仅仅意愿所产生出来的是意见。意愿还要落实到一步一步能够做到的方法上,才能产生出真知。而具体的方法,始终为具体的条件留有一席之地。
就目的的生成机制而言,需要一种自身整体审视的统一的眼光的自觉,以及方法上需要辩证法的有意识地运用。在这里,目的的东西是一个a,它是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给出关于它的一个命题为真的要求:a能够作为轴心协调统一起诉求多的整体的回应。这里整体性基于什么建立?基于诉求诸多之间的内在的条件关系的认知,而取作为别的诉求的可能性的条件的东西或基底的那一个,它就是看作目的的a。a作为诉求中的一个,和把它设定为实践中的理念或目的,后者是理性的工作的产物。而理性基于辩证法对于多之间的秩序的认知,并且这种秩序本身也是基于辩证法所产生出来的,基于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或条件关系的认知所产生出来。就是说,理性突出实践中的自觉性,是认识论的产物,以辩证法或逻辑的认知为条件。没有逻辑的认知,理性无从产生。
逻辑又区分为辩证法和哲学的逻辑。辩证法在于从概念到概念的思辨中的绝对原理。整体上它体现一种规范性,工具上则是同一律矛盾律这些推理中的先天命题的东西。哲学的逻辑则在于具体讨论的题材,突出这局限领域或题材中作为工具论的东西,它就是相应题材的逻辑命题。
善作为实践领域的逻辑。而实践领域可以看作对于人的存在的一种普遍本质的把握。因而,讲理,强调论证不但作为伦理学的逻辑,在伦理命题的探究中需要遵守,在自然科学的探究在数学命题的研究中,都要遵守。后者作为自然现象的认知,还是归于认知这种活动之下,广义上还是归于实践领域这个大范围。

11词项逻辑和函项逻辑的区分是强大而有力的。一种哲学的逻辑基于这个区分具有一个基本的定位。古代的本体论,康德的认识论,都是词项逻辑。而分析哲学基于函项逻辑

12理性的本质作用,在于于任何条件下提出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提出本体的存在的诉求。它在提出统一的问题,要求存在的是什么的认知。它在于目的的产生机制的发动,而目的之后的运思并不归于理性而是归于理智。

13实在的理念是不可说的,可以谈论的是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辩证法,或者讲理或者有根据地判断这个原则。

14逻辑运用于事物的考虑时,产生出认知和理性来。不有意识做这种运用,就不会产生出理性来

15从地府开始的向上的路,从辩论什么是结果好开始。这个辩论最后引向了自身好的东西。引出了对于正义下定义的需要。这是本体论的要求。
结果的东西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结果好也是。但是说一个结果是好的,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目的的符合。然后,是满足一个目的以后,基于目的本身也是认知的产物,回到人的需要上来,看看一种需要它本身是不是合理。
这里又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对需要的认知作为智慧范畴下的东西,它置于诸多诉求之下是不是值得或适格提出来作为当下需要满足付诸践行的那一个。这是理性的作用。而理性在这里作为辩证法的起作用的产物。然后,才是一种需要满足后,产生出新的需要。对新的需要基于理性再认知。
这里突出来的是前者,而非后者。后者如果要界定到前者作为固定一个经验的诉求的认知,总是以它作为实在的理念,就把它抬高到绝对真理的位置上,那并非有限的人所能认知,也非苏格拉底在这里所谈论的东西

区分意愿的存在和意愿的能做到,以及区分意愿的存在和它需要做到。意愿对象指向作为主体的人时,要为对方的参与或对方的意愿留有一席之地。因此,关乎人时,本质上是交流。
意愿指向知识时,关乎的是思辨。

这里要的不只是结果的偶然为好,而是可以期待的结果好,或结果总是好的。这就要求对于什么是结果好给出定义。基于它的可预期,这里存在本体上基于这可预期的性质引出定义之中思辨性作为内涵的组成。
苏格拉底卷二自身好和结果好之间还没有明确一种内在联系,而只是指出一种外在的同时或并且关系。后面回到善本身的讨论时,通过三个隐喻,则指出以大见小的用法所基于的小和大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而不再是不同东西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不同东西的偶然关系可以是外在的。但是总是相关,就源于两者之间内在的联系了。
还有一种关系是一个外在因素作为涵项,决定了一个产生另一个。这里就要分析这个涵项的先天性或经验性。语法考察落到文化制度的传统,是经验的。存在各种很不同时文化。而这个涵项落到辩证法本身时,突出一种讲理的生活方式,或苏格拉底在轮回里指出来的生活模式。存在种种生活模式,但是呼应结果总是好这个要求的,就是讲理这个生活模式。开篇提出结果好这个诉求,整篇都回到这个诉求下来,就导致作为方法论的回应,只能落到辩证法,落到作为真知的原因的讲理这个生活模式。

16不用对崩溃绝望。它只是指出之前的一并没有落到实处,只是指出谬误,而并非存在的不存在。本体总是在那里,任何东西都是有原因的。崩溃使得虚假的整体重新化为多化为问题或一的诉求本身。多在潜能上的一,其探究这个一。

作为本体,不是实在的理念,而是那条向上而又向下确证和运用的路。这在路上,才是人真实的归宿。那些实在的东西,都是蕴含经验或偶然后的产物。它们变化多端,其本体却只是那条向上的路。这也是笛卡尔看作仅仅归于我的那个我思的存在。它就是人的生命冲动。
就苏格拉底受审和接受判决而言,它也会呈现为死亡冲动。选择死亡在于倾身投注,以生命为语言表达这种生命冲动。如果存在伦理命题,那么这种自决可以看作其语言。而仅仅说出来的东西,并不能承载伦理命题。伦理命题要用命去表达。因为它谈论的就是生命值得诉求的东西。
这仅仅表示一种主观的东西的表达的真实,一个伦理命题就其内容,还是需要拿出来说,要经历辩证。要提的出逻辑上的根据。

所有的预测 理论 概念,最后要落到结果的东西在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中给出确认。并且,实践也总是从本体出发下到认识论中直接给出的东西里把它做出来表达出来。在这里,人和物之间作为根本不同的东西,本体和对象作为不同的东西,在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上作为交互的界面。

彼此是黑盒子。

17条件
实在的理念最终落到对于诉求诸多的经验判断的落定上。多的认知作为一的条件。始终要认识到实在的一基于实在,条件之上。不能脱离条件来下理念的一的判断。对于自己的过往和现在是如此,对另一个人也是如此,都要基于具体条件的情况做理念的一的判断

老d的问题是,谈到大事时,在需要理性起作用时,使用的是局限于大事作为既定事实而对于自己怎么最有利的理智。但理智在这里恰恰并不考虑整体大事,对之不做审视不考虑,所以使用理智的作用谈论大事,带来必然的盲目

善的诉求最后落到向善。善,没法落到实在的理念上。不然,要求的就是一个绝对真理。而它是无限的,如果存在,也只能归于无限的存在者,而不能归于有限的人。
善的诉求和向善,有字面上的同义反复。但这里前者突出一种要求的指出,后者苏格拉底通过指出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突出来的是对于这诉求的回应,落到怎么做的方法论的指出上。所以这里是递进而不是同一个东西说两遍。

这也等于陈述一个信念,相信任何东西都有原因的本体论,并且这个原因落到确定的理由上,具体到人的实践,落到辩证法所突出来的固然上。一种条件关系,只要选择a,就存在a的践行所带来的必然的或固然的东西。并且,更本质的在于,要保证结果好的可预期,就需要对于条件诸多的整体审视的统一的作出。而如何一,还是落到同一个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辩证法作为结果好的保证,或作为结果的可预期,或作为统一的达成从设想确保能做到的根据或先天条件。它带来的是有意识的可能。而向善则作为有意识作为诉求的自觉,这诉求是先天的,作为生命冲动与生俱来,但是对于这诉求的自觉需要去蔽,才从日用而不知中揭示出来。使得它成为自觉的向善的努力。基于这要求产生出来走一条向上的路,自己使得一条向上的路存在起来,然后才使得辩证法的求知使得可能。才有通过这条向上的路一步一步最后揭示出来辩证法作为本体论的内涵。

18语言,有的纵人欲望,有的鼓舞勇气,有的有条理地陈述真知。还有的,陈述生命本身的冲动,也是基于分析指出它的存在。以及,作为其践行,在实在中走认知的向上的路。

19本体的生命冲动或固然的存在(to be)诉求,无论何种being,落到非实在的辩证法上。它嵌入实践,作为实践中的普遍的伦理学的逻辑,作为整体的统一的形式。非实在的辩证法,相应于实在的世界里走一条认知的向上的路。善作为本体,其践行落到走向上向善的路,而非落到实在的绝对真理。理性的谬误源于把善落到实在的绝对真理的认知,及其向下运用的践行。实在的绝对真理如果存在,它只能归于无限的存在者而不能归于有限的人。于人,它是不可知的。这是一个逻辑命题而非经验判断。基于绝对真理在握而向下践行,这是理性的错觉和误用。它恰好是非理性。
理性始终需要仅仅扣牢逻辑,任何脱离逻辑,漂,想当然以为的理念,都造成理性的误用。理性就其本体,首先仅仅是存在诉求本身,以及落到的辩证法。而辩证法是一个分析命题,是非实在的。相对于实在的理念或经验事务而言,它始终谨守自身作为方法论是一种类比弗雷格的不满足的东西。它总是要基于具体条件实在的东西的条件的给出,才会推出相应的结果的实在的理念或being来。任何理念作为being都需要指出来由、所基于的实在的根据。任何脱离来由或根据的作为实在理念的being,都还不是真的。这真是如此要紧,意谓它是随后向下践行的轴心,是整个实践的出发点或基底。对于基底的东西最要求确定性,或对于真的要求的确定。不然,随后构筑的整个建筑总体都置于这个悬置的基础之上,整个都是被悬置的。相对于基于假设去实践,先求证假设本身的成立在逻辑上更重要。

20父母的理念或认知,是孩子的幸福或不幸的初始设置式的来源。但是理念的顽固,是人的世界中最顽固的堡垒。人往往以为它是向下认知的对象或产物,事实上它是一种逻辑配置下理解力或认知的上限,有些超越他的主观意愿的不得不。就像某种身体条件下我跳高能摸多高,有个超越主观意愿的上限。逻辑和理念之间有些前者对于后者的决定。或者说,后者就是前者作为整体的形式所构造出来的东西

或者父母能够自觉自身的无知,尊重孩子自身的感受和判断,或者孩子早点离家在社会上找到自己适应或亲近的圈子。不然死路

对于孩子来说,能够相信自己的感觉,是牢靠的起点。基于自己的感觉开始。没有做到这一点,还没走上正规没入门

21绝处逢生 无中生有,对于实在的理念做真的审视时,基于经验或条件的审视,使得一个理念作为基于条件的产物,对于逻辑而言,条件和结果一并归于偶然(虽然两者之间的联系时并非偶然),从而留下来一个空置的条件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这逻辑关系对于任何实在的判断而言都是空的,它作为普遍逻辑。但是,撇开经验的诉求而言,仅仅逻辑的认知而言,这个存在空位的逻辑关系恰恰就是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知识本身。它是有,非实在的知识的有

22思辨作为方法,运用到给出目的的怎么做上,产生理智;运用到目的诉求的选择和产生上,产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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