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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三方身份进行游戏推广类电信诈骗案中层人员罪轻辩护意见

利用三方身份进行游戏推广类电信诈骗案中层人员罪轻辩护意见

作者: 李白拿酒来 | 来源:发表于2019-12-17 23:03 被阅读0次

    写在前面:

    1.刑事辩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律师的心血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辩护词只是全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只能够代表刑事辩护工作的冰山一角。具体到本案,笔者系审判阶段介入,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就事实认定问题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导致对其事实认定部分存在众多基础性错误。比如辩护词中几大核心部分:“军团长”职务的实际地位作用,以及被告人马X实际带领军团数量情况,其本人提成比例远低于其他同样任职员工情况,这些基本的、本应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就解决的事实问题,硬生生被留到了法庭审理当庭解决。这些留在纸上的寥寥数字,都是经过艰苦的法庭调查、多轮交叉询问才最终被查清的。

    所以一方面真心地希望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重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程序前端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真诚地祝福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都能够找到技术过硬、人品靠谱的刑事律师。

    2.根据笔者的法律文书撰写习惯,会直接大量原文引用证据卷中证据,尤其是那些公诉人没有出示的无罪、罪轻证据,以抵减法官片面接触证据对心证所造成的倾向性影响。但对于这部分内容,显然并不适宜公开,故作了相关技术处理。

     

    辩护人认为:

    1.所谓“军团长”职务,并非公司经营管理意义上的行政领导职务,其本质仍系一般中端业务员,主要职责为在游戏内带玩家练级、打怪、团战,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对玩家充值行为所施加的因果力相对较弱;

    2.被告人马X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其一,马X任职军团长时间仅有1个月零6天,任职时间短;其二,马X并无独立带团能力,系在朱XX、万XX二人指导下带团;其三,XX国贸分部在马X任职期间共建立8个军团,马X只带过其中5个;其四,马X任军团长期间,所享有的提成比例仅为1%,远低于正式军团长3%的提成比例;其五,马X并未从军团长职务中实际获利,其并未领到实际任职期间2XX9年4月至5月的提成款;其六,马X作为军团长,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其对玩家充值与否,所施加因果力相对较弱;其七,马X任职期间,也并未经手大额充值玩家,最大额充值玩家也仅有1万元左右,罪行较轻;

    3.在共犯形态上,本案应属“犯罪集团”,而非“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应对其个人实际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全部对公司全体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4.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不能以全公司充值流水作为犯罪数额认定,这样会由于没有排除玩家自愿充值部分,而导致不可避免地严重高估本案实际犯罪数额。本案的实际犯罪数额应以有被害人实际出证证实部分为准,全案犯罪数额应为36XXXX元左右,马X个人犯罪数额至多不超过15XXXX元;

    5.本案并非立法原意所打击的电信诈骗类型,其社会危害性有限;

    6.马X具备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XXX。

    详述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马X于2XX9年4月至5月间,担任河南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X国贸分部“军团长”,当时兴达国贸分部共有X个军团,分别为AZ、AX、AC、AV、AB、AN、AM、AL军团(军团代码分别对应游戏中的区服代码)。其中被告人马X担任其中第AZ、AX、AV、AN、AM共5个军团的军团长,同案被告人朱XX(时任组长)、万XX担任另外3个军团的军团长。同时,由于马X年纪轻,工作经验不足,不具备独立带团能力,其组织带团时,多由朱XX、万XX进行指导帮带。

    二、关于“军团长”职务情况的说明:所谓军团长本质仍系中端普通员工,对并非犯罪集团领导职务,也不直接与玩家进行接触,对玩家充值行为所施加心理影响较弱

    (一)本案犯罪集团的基本行为模式

    案涉公司将人员分为前端和中端,前端员工负责与潜在游戏玩家进行初步接触,吸引玩家下载并注册游戏账号;中端员工负责与玩家聊天,以情怀、怀旧等题材拉近感情,并伺机引导玩家进行游戏充值;公司另有部分中端员工(即所谓“军团长”)负责带领玩家练级、团战等,以提升玩家游戏体验。

    公司前端业务员与中端业务员之间系“一对一”的配对关系,相应玩家由二人共同维护,刺激充值,并共享玩家充值部分提成。

    公司业务员充当游戏内“军团长”角色,通过组织玩家进行工会战等方式,达到提升玩家游戏体验促进游戏内消费的目的,但并不负责与玩家进行直接一对一接触。

    (二)“军团长”的行政层级情况:其属于普通中端员工,并非任何领导职务,无任何领导权限,也不接受任何其他员工的汇报,公司的行政领导职务是“主管”、“组长”等

    本案中“军团长”这一称谓具有相当程度迷惑性,会让人误以为其属于行政领导职务,并具备一定领导权限,但事实上,其仍属于普通中端员工,并非任何领导职务,无任何领导权限,也不接受任何其他员工的汇报。本案中,公司内部行政管理意义上的领导职务是“主管”和“组长”。

    (三)“军团长”的具体工作分工情况:其只负责玩家练级、团战,提升游戏体验,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对玩家充值与否所施加的心理影响力较弱

    本案中的“军团长”并非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架构中的领导职务,而是公司业务人员在游戏内的工作分工。而且,该职务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其对玩家充值与否所施加的影响力较其他岗位更小。

    根据案涉公司行为模式,业务员分为前端和中端,其中前端负责引导玩家下载游戏,随后会将该玩家微信推给中端业务员,并由中端业务员与玩家进行聊天,培养感情,并直接促使玩家进行游戏内充值。

    对于本案这种以公司制模式组织,分工明确的电信诈骗犯罪来讲,越是靠近诈骗犯罪链末端,其对被害人所施加的心理影响也就越大,相应地,对整个犯罪活动的贡献力也越大。

    而“军团长”岗位,其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只是在游戏中组织玩家进行练级、团战等,对玩家是否进行游戏充值施加的心理影响力较其他岗位更小。

    (四)“军团长”的提成情况:其虽按照全团充值金额3%进行提成,但具体到实际收入上,并不比普通业务员更有优势,相比之下,普通业务员的提成比例最高可达1X%

    从“军团长”职务的提成情况来看,也能够得出该职务并非公司经营管理上领导职务的结论。军团长虽然按照全团充值金额3%进行提成,但是具体到实际收入上,并不比普通业务员更有优势,相比之下,普通业务员的提成比例最高可达1X%,在大多数情况下,军团长的月收入要小于业绩情况较好的推广员。

    从在案书证,案涉公司员工工资表也可以得出如上结论。一如2XX8年X月份工资情况,团长张X工资5XXX元,当月推广员李XX工资则为7XXX元;二如2XX8年X月份,团长张X工资2XXX元,当月推广员李XX工资5XXX元;三如2XX8年X月份,团长张X工资3XXX元,当月推广员刘XX工资9XXX元……

    三、被告人马X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一)马X任职军团长时间仅有1个月零6天,任职时间短

    马X自2XX9年4月开始任职军团长,而本案案发于2019年5月6日,马X的任职时间仅为1个月零6天,任职时间短,对犯罪行为帮助作用小。

    (二)马X并不具备独立带团能力,其仍处于“实习”状态,仅带了XX国贸分部8个军团中的5个,且每次带团时,均有时任组长朱XX指导、帮带

    根据当庭所查明的基本事实,被告人马X于2019年4月至5月间,担任河南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X国贸分部“实习军团长”,当时XX国贸分部共有8个军团,分别为XXX军团。其中被告人马X担任其中5个军团(分别为第XXX军团)的实习军团长,同案被告人朱XX(时任组长)担任另外3个军团的军团长。同时,由于马X年纪轻,工作经验不足,不具备独立带团能力,其每次组织带团时,都由朱XX、万XX进行手把手帮教、指导。

    (三)马X任职期间,其提成比例也仅有所带军团充值金额的1%,远低于其他军团长3%的提成比例,这也说明其并不具备独立带团能力,属于“实习”状态

    案涉公司中,对军团长的提成比例设定为全团充值金额的3%,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当庭所查明的基本事实,马X所享有的提成比例仅为全团充值金额的1%。

    这样远低于正式军团长的提成比例,也恰恰说明了马X并不具备独立带团能力,属于“实习”状态的客观事实。

    (四)马X并未从“军团长”职务中获利,截至案发,其连老板向其许诺的1%提成款都没有拿到,在案书证,公司员工工资表,也能证明马X并未实际领取2XX9年4月至5月份工资

    根据当庭所查明的基本事实,马X从2XX9年4月起任军团长一职,但至同年5月X日,其已因本案案发被采取强制措施,马X并没有领到相应的工资。

    另在案书证中,并无2XX9年4月员工工资表,也能够证明马X并未实际领导任职军团长期间的工资。

    (五)马X作为“实习军团长”,其工作职责为带领玩家在游戏内升级、打怪、团战,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对玩家充值与否所施加的心理影响,相对较弱

    根据案涉公司行为模式,业务员分为前端和中端,其中前端负责引导玩家下载游戏,随后会将该玩家微信推给中端业务员,并由中端业务员与玩家进行聊天,培养感情,并直接促使玩家进行游戏内充值。而“军团长”则为中端岗位之一,其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而是在游戏中组织玩家进行练级、团战等,对玩家是否进行游戏充值施加的心理影响力,相较其他岗位更弱。

    对于本案这种以公司制模式组织,分工明确的电信诈骗犯罪来讲,越是靠近诈骗犯罪链末端,其对被害人所施加的心理影响也就越大,相应地,对整个犯罪活动的贡献力也越大。

    而“军团长”岗位,其并不与玩家进行直接接触,只是在游戏中组织玩家进行练级、团战等,对玩家是否进行游戏充值施加的心理影响力较其他岗位更小。

    (六)从马X任“军团长”期间实际情况看,其并无经手任何大额充值玩家,其罪行较轻

    根据庭审所查明的基本事实,统计本案所查实的被害人名单如下:略。

    目前本案所查实的8名被害人当中,无一在马X所带的军团中(其中被害人覃XX、华XX、郑XX、黄XX系XX国贸分部玩家,其相应充值数额被计入马X犯罪数额,另四名被害人系XX国际分部玩家,其充值数额未计入马X犯罪数额)。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马X的诈骗数额为35XXXX元是严重错误的,在排除四名明确不属于马X所带军团玩家充值数额后,其犯罪数额至多不超过15XXXX元。如果考虑到本案中必然存在的玩家自主、自愿充值,马X的实际犯罪数额将会进一步降低,这一点提请合议庭格外注意。

    可以看出,马X任军团长期间,由于带团能力有限,军团内并未出现任何大额充值玩家,其所带军团内出现的最大充值额玩家,也仅充值1万余元。无疑,马X对整个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作用是相对较轻的。

    四、本案在共犯形态上,应属犯罪集团,在对各被告人具体刑事责任划分上,不应当均对公司全体犯罪数额负责

    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各被告人按“一般共同犯罪”进行刑事责任认定,法律适用不当。

    (一)案涉公司组织严密、结构完整、人员稳固、分工明确,以公司化模式运作,以“犯罪集团”进行评价,更能反映客观事实

    案涉公司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各被告人参与流水线作业,犯罪所得按公司指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扮演不同角色成员。组织严密、结构完整、人员稳固、分工明确,完全符合“犯罪集团”定义。

    (二)案涉公司存在两个分部,且两个分部间业务人员既不互相认识,也没有业务协同,认为在案各被告人间均系一般共同犯罪,也有违刑法定罪原理

    案涉公司存在“XX国贸”和“XX国际”两个分部,两个分部间运作均相对独立,两个分部间业务人员既不互相认识,也没有业务协同,在案的普通业务员之间,既不可能有犯意联络,也不可能有行为协同,如果认为在案各被告人间均系一般共同犯罪,有违基本的刑法定罪原理。

    综上所述,本案在共犯形态上,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各被告人不应均对公司全体犯罪数额负责,对于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应以其实际经手数额作为其定罪量刑依据。

    五、关于本案犯罪数额问题的意见:本案不同于传统形态电信诈骗,不能机械进行司法推定,而应当按照有明确被害人出证部分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一)依据全公司充值流水认定诈骗数额,会由于没用合理排除自愿充值玩家所对应充值金额,而确定无疑地导致严重高估实际犯罪数额

    不同于传统电信诈骗,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在本案的这种诱导充值型诈骗中,则不存在这种确定的因果关系,无法当然适用司法推定。

    一方面,核心欺骗行为并非对所有玩家施加。该类犯罪中,行为人对相对人的消费引导是分阶段进行的,在最初阶段,行为人的行为仅限于打招呼、套近乎、推送游戏链接等,并没有进行“角色扮演,诱导充值”的核心欺骗行为。而后,行为人会针对相对人的具体反映、经济条件、感情状况等,视情决定是否进行后续引导,也就是说,“冒角色扮演,诱导充值”这一核心行为,亦并非对所有充值玩家进行。

    另一方面,网络游戏本身存在娱乐价值,无法在欺骗行为与充值行为间建立确定的因果关系。在网络游戏虚拟世界中进行消费,也是当代年轻人普遍存在的,再正常不过的消费习惯。依据全公司的充值流水认定诈骗数额,会由于没有合理排除自愿充值玩家所对应充值金额,而确定无疑地导致严重高估本案的实际诈骗数额。

    本案中也存在大量充值金额在30元以下的小额充值,难道说这些充值金额,也全部是经公司业务员诱导所致吗?这进一步印证了,确实存在大量玩家自发进行充值,以公司充值进账作为犯罪数额,是极为错误的。

    (二)从证据链角度,应只对有明确被害人出证部分数额作为诈骗数额认定

    从证据角度讲,诈骗罪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相对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相对人由于行为人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个人财产。

    诱导充值型诈骗特殊模式及网络游戏本身的特殊娱乐价值决定了,并非所有充值玩家均系本案被害人,因此,从完善证据链角度,也应仅对有明确被害人出证部分数额作为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三)根据辩护人统计,目前在案证据中查实被害人8名,共计充值金额3XXXX元左右,本案全案的犯罪数额应以该数额计算

    结合庭审情况,目前所查实的被害人名单如下:略。

    (四)对被告人马X的犯罪数额认定,应当排除明确查实不属于其所带军团玩家充值部分及玩家自主、自愿充值部分,马X的犯罪数额至多不超过15XXXX元

    目前本案所查实的8名被害人当中,无一在马X所带的军团中。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马X的诈骗数额为35XXXX元是严重错误的,在排除四名明确不属于马X所带军团玩家充值数额后,其犯罪数额至多不超过15XXXX元。如果考虑到本案中必然存在的玩家自主、自愿充值,马X的实际犯罪数额将会进一步降低,这一点提请合议庭格外注意。

    六、本案并非立法原意所重点打击的传统类型电信诈骗,其社会危害性有限,且不向外扩散,具有收敛性

    本案中的电信诈骗类型,并非立法原意所重点打击的传统类型电信诈骗,其社会危害性有限,且不向外扩散,具有收敛性。

    一方面,这些所谓被害人,在网络空间进行消遣消费,其动机多为追求精神刺激。相当一部分被害人,有家有业,却仍然在网上大肆消费,但另一方面,他们的钱不花到游戏里,可能就会花到其他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地方。

    另一方面,诱导游戏充值消费,也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若干严重后果。既不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也非诈骗学费、医疗费等。

    七、被告人马X具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其一,马X系初犯、偶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二,马X父亲患有心脏病,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缺乏有效经济来源,如果对其科处实行,将会进一步加剧其家庭困难,制造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三,马X一贯表现良好,其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显示,其回归社区不会对社区造成任何影响。

    八、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马X判处XXX

    结合全案情况及马X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对马X判处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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