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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杨乐乐被骗近800万,法律如何惩罚合同诈骗犯?

汪涵杨乐乐被骗近800万,法律如何惩罚合同诈骗犯?

作者: 5f21a99d655c | 来源:发表于2017-09-20 10:58 被阅读2次
    汪涵杨乐乐

    据新闻报道,新三板公司贵之步实际控制人郑靖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立案侦查。受骗人为杨乐乐。杨乐乐此前与郑靖交往甚密,多以“闺蜜”相称。2015年5月,杨乐乐与郑靖签订《出资认购协议》,约定杨乐乐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131.3333万股股份。杨乐乐如约付款后,贵之步于2015年5月15日向杨乐乐出具收据确认已收款。但截至2017年1月份,郑靖仍拒绝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期间,杨乐乐多次要求郑靖退还股权转让款788万元,但均被各种理由拒绝。故杨乐乐诉至法院。
    鉴于郑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闻披露的案件情况不多,本文仅就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正确维权予以阐明。

    合同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案中,郑靖通过签订《出资认购协议》的形式,骗取杨乐乐788万元,并据为己有,侵害了杨乐乐对前述788万元的所有权。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本案中郑靖已成年,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郑靖以认购股权为名,让杨乐乐支付788万认购款,但合同签订后,郑靖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郑靖的主观心态肯定是肯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后续不可能为杨乐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仍然与杨乐乐签订协议,并将788万元据为己有,并拒绝归还。

    杨乐乐被闺蜜合同诈骗.jpg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郑靖涉嫌诈骗788万,已超过湖南省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湖南省关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五十万元),郑靖的处罚可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投资者被坑后维权途径

    投资者被坑后,应当及时报警,通过警方固定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保全对方财产,为后面判决的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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