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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出的朋友圈(壹)

未发出的朋友圈(壹)

作者: 郭绿狮 | 来源:发表于2016-07-23 07:56 被阅读49次

    2016.7.18. 第一天

    如果有人看起来比我们更聪明,那只是他们更早地渡过了曾与我们一样愚蠢的时期。

    练习和思考,是渡过愚蠢时期的不二法门。

    2016.7.19. 第二天

    我们往往开始就学着去客观地看待世界,但知道最后还学不会客观地看待自己。可能方法错了:若是能一开始就练习客观地看待自己,我们也就能轻易地客观看待世界了。

    没有一种快乐值得分享,没有一种痛苦可以分担。

    初中时,父母有时会责备我心不在焉。他们说常常要喊我好几声,我才回过神来。

    现在我释然了:不应答身边人的召唤不是什么太大的罪过,能随时随地地陷入沉思却是一种不小的天赋。

    2016.7.20 第三天

    没有什么比学习法律更让人饥饿了。

    即使在准备司考、考研的时候,我也绝不可能停止阅读各学科的书籍。记得马克·吐温(Mark Twain)的名言:我从不让上学影响我的学习。

    2016.7.21. 第四天

    放纵自己的情绪是一种恶习。

    律师有了孩子——在家监护人,出门辩护人。

    手机真他妈好玩啊,手机真他妈好玩啊,手机真他妈好玩啊……

    别人还在紧张地进行第二轮复习,而我呢,第一轮都已经开始了。

    法律对离婚的种种限制是极其荒谬的。按照法律,一个人诉请离婚时,法庭竟然可以「判决」他们「不准离婚」。不要误会,我把婚姻看作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事情,没有之一。但《婚姻法》对离婚课以各种看似善意的前置调解程序和法定条件,在我看来并不能人们更重视婚姻或者拥有更好的婚姻。

    如果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想结束它,那么法律所能做的只有一个,就是允许并祝福,哪怕另一方并不想。如果离婚中的某一方特别值得怜悯,只需要在分割财产时有所偏向就可以了。强迫两个已经不想在一起继续过的人继续在一起绝不会让他们过得更好,只能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和谐的假象。

    法律对离婚的限制是一种极度自负的家长主义,它本质上是在把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不继续一起生活的成年男女当作了过家家的小孩。我不懂那些坐在人民大会堂里面的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傲慢,认为自己比更普通的人民更有权决定他们自己的生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军人配偶离婚的不合理限制是对他们自由和平等的剥夺。在「保护军人」的考量中,军人的配偶被物化了,被当成了军人的私有物品对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16.7.22. 第五天

    喜欢文学的原因之一,是好的作者一句话就可以写出人生的无奈。

    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怎么会有人被失眠困扰——他们难道没有尝试过学习知识产权法吗?

    人性禁不起任何考验。运钞车上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保护的不止是现金,还有普通人的道德。如果你爱自己的另一半,就应该让TA和有魅力的异性保持距离。

    法律永远赶不上现实一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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