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这个题目原本是因为律所主任目前对家族财富继承十分感兴趣,但同时也是对近期网上炒的火热的家族信托这一概念做一简单的分析,我们不能人云亦云。
家族信托,财富传承这八个大字可谓金光闪闪,引的无数银行、律所、保险人员参加到这一事业中来,为自己拓展业务。
可是单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国内相关信托法包括部门规章一共三项,包括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前一项属于法律,后两项属于部门规章,其他的司法解释为零。我们可以看到相比国外的信托法律,国内相关信托制度建设停滞不前。
其次国内目前的家族信托业务更偏向于理财功能,实际的避税、资产隔离、婚变保护、家族财富传承等功能在国内的金融、司法、税法制度体系下,显得脆弱不堪。
所以为何国内相当多的富豪偏向于离岸信托,也就不难理解。国内富豪大都在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开曼群岛设立信托公司,除了上述功能之外,另外通过这些信托公司控制国内的家族企业,但近期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加入的CRS计划却又让这些信托公司托管的巨额财富也纳入到被征税对象,上述三个群岛也在其中。
可以想象中国富豪们的日子怕也不好受。因此家族信托还是要归于本性,回归其最原始的功能,遗嘱继承,其实这也是普通法系对信托法最原始的定义。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遗产税法的法律法规,因此为避免不久的将来,国内相关立法的出台,建议国内富裕阶层还是考虑做单纯的财富传承的离案信托,一些利用离岸信托做国内股权控制的想法可以不用考虑了,因为你逃不掉国内税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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