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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第七讲: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公司法专题|第七讲: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作者: 17d58419c99f | 来源:发表于2019-06-17 18:53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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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蔺鑫律师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今天

    股东出资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获得盈余分配,实现投资回报,简称分红,分红权也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的分红权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当然,投资并不必然获得回报,企业运营可能会有盈利,也会面临亏损,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存在税后利润,且在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等以后尚有剩余利润可供分配。

    有了可供分配的剩余利润,还需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分红权。简单来说分为两步,一是制订分配方案,二是审议批准分配方案。制订分配方案一般由董事会完成,《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因此,分配方案最终的决定权在股东会。

    由此可见,分红权的保护可能涉及三个环节。首先,分红的前提是有红可分,要了解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可通过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实现。在有盈余可分的前提下,董事会制订的盈余分配方案最终要由股东会来审议批准,若股东会通过了有损股东权益的分配方案,股东可以要求撤销分配方案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决议;若股东会作出了分配的决议但不实际分配,股东的分配期待已经转化为分配的支付请求权,即股东与公司形成债权关系,有权请求公司支付分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如果股东滥用分红权,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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