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拆迁时,拆迁方往往会利用这一点,对有多处“宅基地”的村民少给予补偿,但这必然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一些村民虽然拥有多处“宅基地”,但也不应当一刀切地适用该原则。下文,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哪些拥有多处“宅基地”仍然可以获得补偿。
一、符合分户条件而未进行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
对于这种情况,“新宅”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手续,经过本集体公告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此,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便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对此,最高法也有相应的判例予以支持。在案号为(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张爱菊诉宜阳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最高法对于王利伟拥有两处宅基地的问题,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一户一宅”原则,而是进行了区分,保留了其宅基地使用证。
二、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
对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后,获得合理、合法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诸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拆迁中,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可以获得补偿。
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常见的如:一些农户子女,外出求学将户口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时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相互踢皮球,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落户,另一方说要落户后才能批准宅基地,结果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出现。对于这类情况
国土部门已经出台意见要进行合法保护,对此类房屋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问题埋单。
四、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买卖造成的”一户多宅”
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但迟迟批不下来。这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村民就选择买卖村里其他人的宅基地,就形成了“一户多宅”。对于这种情况,拆迁时要想获得合理补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买卖双方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买房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批准宅基地条件;三、卖方出卖该房屋后,有住房来源或者其他住房;四、买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五、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随房屋一并售出。
五、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虽然法律规定“一户一宅”,但同时其也规定一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若村民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面积总和没有超过指标的,拆迁方也不得以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不给予补偿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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