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顾名思义就是指一户有多个宅基地,“一户”是以户口本挂号薄为规范,一个户主代表一户;“多宅”就是多个宅基地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则:乡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据此,“一户一宅”是原则,可是因为买卖、继承等的存在,常常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合法的“一户多宅”
“一户多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因此在对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来说在征地拆迁中会面临剩余房屋得不到补偿的风险,那么何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可以获得补偿呢?
第一种是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进行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导致的“一户多宅”。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符合法令的规则,可以获得确权挂号。
第二种是因为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根据法令规则,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过需要留意的是,继承房屋后,继承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挂号。因为挂号文件是“一户多宅”的凭证,也是日后征收过程中争取合理补偿所需要的重要资料。
第三种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导致的“一户多宅”:在这种景象下,只要新建房屋符合用地规划并且获得了农民集体同意的,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分户,各地应对分户后的各户使用面积做确权挂号。
第四种是虽有多处宅基地房屋可是宅基地面积总额符合法令关于宅基地规则的“一户多宅”。例如一户农家在本村具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是其宅基地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越本地明文规则的宅基地面积,该种景象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
第五种是由户籍管理部门联接出现问题形成的一户多宅。例如A是乡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后来因为其他原因A又将户口迁回乡村,此事户籍部门需要进行宅基地申请,同时国土部门需要进行分户。但在在此类景象下,因为双方的不同政策要求或许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出现,此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以上是关于“一户多宅”在征地拆迁中可以获得补偿的几种景象,如果您因为“一户多宅”被告知不能获得补偿,要仔细检查是否属于上述的种类之一,不要认为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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