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大本—法理学
法制史
一、中国
1、西周--开创“德主刑辅”的法制模式,设五刑。
我的理解,周以前,之所以采用肉刑是因为,刑,这一手段,根本上是针对非常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不涉及普通人,从西周规定重大命案由群臣朝议与天子一同会审的慎重程度即可看出。当时的社会人们普遍还是可以根据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的,而少有僭越、乱伦、越礼、失德的行为。
但到了周朝末期,统治者,带头失德,这样的坏的示范作用导致这套系统的纠错能力下降。
内法出偏,必以外法补益。
故而秦汉以降,渐渐不把人的道德约束作为主动约束力参考,而越发偏重于刑法这一类外部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人的行为。
2、北齐—隋—唐,20篇500条,《唐律疏议》
中华法系的成熟完善形态。
3、宋、明、清
宋代敕令地位上升,成为法外之法。
明代法律原则的错位颠倒,多重监督机构,法外滥刑。
清代在明律基础上加重思想罪的刑罚,文字狱尤甚。
要理解中华法系,最最重要的一点,个人认为不可将人的主观精神力与外部物质世界割裂。
从这一角度看,中国古代之所以将行政权、司法权,都交给社会管理者。是因为,人们认为世间一切管理权力均来自于天、地、神,代理者为皇权,民众的这种认知天然的赋予了管理者 公权力基础,它依然是代天、代民行权,只是这种权力的监督主体是“天地神—皇权—万民。”一旦管理者本身的德行出现问题,就必须由中央权力及时有效的通过组织调整、行政干预等手段来监督,这种情况导致了专制社会末期,制度性腐败不可逆的发展,而无法有效的纠错监督。
客观而历史地印证了,正法---像法---末法,成、住、坏、灭的规律。
二、西方
1、罗马
罗马法——现代民法法系的渊源,正式形成为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
由于泛地中海地区的人类社会演进,是由海洋型经济出现的,必然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交换、贸易活动,人们会较看重影响交易完成的各类主观或客观的因素,所以对契约的重视度要高,也就演变出了以权利为核心的民法法律。
2、现代大陆法系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1804-1806年,现代民法的渊源。非常系统的规定了法人、公司、继承、税收、商品经济活动中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1870s-1890s,德国未统一,但法学家急于起草一部方便经济活动的民法典,故参考了法国民法典。但后面由于各种学派意见不一致,反复讨论,修改草案,被后来历史上称为最为慎重的立法活动。
《法国宪法》——最早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后经多次战争和历史变迁,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形成《法兰西宪法》,二战之后,第四共和国重新公布宪法,第五共和国宪法为现行法国宪法。
《德国宪法》——一战后的魏玛政府为德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府,此期间公布的魏玛共和国宪法为现代德国宪法的渊源,后来纳粹德国、东德都没有使用,唯有西德修改保留,1991两德统一,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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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考,大陆法系的法庭习惯,可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渊源,一种来自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庭,一定程度沿袭了基督教裁判所和东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庭庭审习俗,二种来自于早期习惯法的裁判习惯。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主审法官也就是裁判长拥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有些类似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法庭。但局限于社会时代的背景,很难说那时的法庭较之中国古代更为公正。早期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均由行政长官审理的特点,东西方是一致的。
3、英美法系
英国与美国的审判法庭体系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英国 早期普通法法庭 与 衡平法法庭矛盾突出,直到17世纪,英王介入法庭纷争调解,宣布优先衡平法原则后才和解。
美国 联邦法院系统与地方州法院系统是分别独立的两套系统。
英国没有系统的宪法,1215年的《大宪章》为宪法性质的文件,且君主立宪国体与后来的虚君共和的英国仍然有区别。
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文件。
1789年费城《美国宪法》现代宪法的基础样板。
总结日期201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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