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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体系的结构分析

中国市场监管体系的结构分析

作者: 威威专栏 | 来源:发表于2017-10-29 09:28 被阅读0次

    在国内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上,中国在立法、执法等领域更加完善,从监管主体、流程控制和覆盖面等角度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存在着诸多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

    立法角度,从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等各个层面,覆盖了产品本身的安全和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消费者的权益、广告宣传等市场行为规范,从立法角度对产品和货物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市场的保护,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等各个角度明确了权利、义务和惩罚措施,为市场监管的程序、组织机构、资质要求等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执法领域,从工商行政抽查、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电商平台线上抽查、神秘抽检等角度,从抽查主体形成了多维度的网状结构,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从缺陷产品大规模召回的角度,完善了市场监管的体系,弥补了随机抽查和定期抽查的后续跟进和系统管理的工作,形成了完整的市场监管的闭环控制。并且基于市场监管的经验为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立法做了重要的组织、调研等基础工作。

    行为主体:市场中存在着供应方、渠道方、品牌方、第三方服务方、消费者等市场主体构成单位和个体,市场监管则存在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商局、质量监督局、风险监控中心、电商平台自身监管机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等各个主体。

    供应侧来看,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在产品广告宣传、质量安全和性能、设计工艺等各个方面推陈出新,力争获取消费者的青睐,不正当的竞争包含如下行为,往往会涉及到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知识产权法等行为规范,也是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市场抽检重点关注的领域。

    虚假宣传,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消费者来看,对产品有高性价比、高质量、低价格、品牌虚拟价值等诉求,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有不同的诉求,其中所有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等基本诉求是一致的,不希望购买和使用低质量、不安全的产品,尤其是儿童相关产品在社会上往往会引起重大的舆情反应,也是众多家庭的痛点和热点领域。

    监管主体来看,既有相对多元的市场监管主体,形成了相对多维的体系,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现实问题,例如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分段执法等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明确了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列出了重点任务,在消费品领域有如下内容:

    “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云服务规则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故意侵犯商标权、假冒商标、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在电商等新渠道、新技术领域,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划: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儿童相关产品重点领域:

    “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

    监管工具等角度,也提出了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的新要求。

    规划的实施中,综合执法改革是重要方向和重点任务,部门联动和机制的优化调整,另外在消费者维权等领域,提出了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企业侵权成本低、赔付难等突出问题,也是相关研究者未来重点关注的若干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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