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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补贴

北京市通信补贴

作者: 天台山老大 | 来源:发表于2018-10-08 19:36 被阅读0次

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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