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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种选择权利!

自由是种选择权利!

作者: 8db332ba20d4 | 来源:发表于2019-01-27 09:13 被阅读62次

    有些人以为,自由就是可以任意而行、为所欲为,却可以不用负责。然而,自由是一种选择的权利,但在运用这种选择权利时,也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比如,人如果运用自由的权利,“选择”违背国家的法律,就要受到审判、刑罚;小到开车违规被罚款,大到杀害人命处极刑。同样的,人如果“选择”违背良心的法律,也将受到上帝的审判、刑罚。

    美国独立宣言写到:人受造而自由、平等,所以,自由是上帝造人时所赐予人的一种选择权利。

    上帝渴望人向善而不在祂将来公义的审判中灭亡,所以祂要带领、帮助人离弃罪恶、行公义、好怜悯(弥6:8),走引到永生的正路。与此同时,祂也给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就是神学家所谓的“自由意志”。

    大能上帝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而悔改的人却是少数,乃是因祂光照、感动人时,也给人自由选择,可以选择回应神而悔改,或是选择抗拒圣灵(徒7:51)。所以祂也许可人“自由选择”犯罪来违背祂的美好旨意,甚至许可人“自由选择”抵挡祂、辱骂祂、亵渎祂...,但犯罪、亵渎的人,必要为自己自由的选择、自己的言行负责。

    因此,圣洁的上帝必要按照每个人的行为(包含基督徒),以公义审判、报应每个人(启2:23):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 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地狱)报应他们(罗马书2:7-8)。

    同样的,神也给祂的子民、儿女——基督徒,有自由意志,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选择专心跟随主,可以选择住在基督里(=持续信靠耶稣);或是选择中途离弃神,选择不住在基督里。

    在上帝大能的帮助、保守下,基督徒可以选择专心跟随主,可以选择住在基督里(=持续信靠耶稣),就会逐渐结出越来越丰盛的成圣果子,结局就是永生(约15:5,罗6:22)。

    在上帝大能的帮助、保守下,基督徒也可以选择中途离弃神,可以选择不住在基督里,就会生命逐渐枯干,最终被神扔在地狱火湖里烧了(约15:6)!

    注:人是悔改后,因信得救,但上帝按照基督徒的“行为”来审判他,因为内在“信心”是与外在“行为”并行(雅2:22),因为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雅2:26)。

    没有行为并行的“信心”不能使人得救,因为圣经中的信心有好几种,有相信真理的信心(罗10:17,帖后2:13),有暂时相信的信心(路8:13),信靠耶稣的得救的信心(加5:22-23)......。“得救的信心”不但有行为并行,而且还有基督生命的丰盛属性,总结就是成圣的果子,所以结局就是永生(罗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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