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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价格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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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二月鸟_0e1e | 来源:发表于2020-11-18 08:15 被阅读0次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1 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范围,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 经营者价格行为

2.1 经营者权利

权利:1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试销价格;4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2 经营者义务

应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2.3 经营者禁止行为

不得有以下行为:1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2 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3 哄抬价格;4 诱骗消费者交易;5 实行价格歧视;6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 违法牟取暴利;8 法律法规禁止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 政府定价行为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情况: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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