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划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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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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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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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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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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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正文】
参考物理安全标准(GB 50174和GB/T 2887)
7.1.1 物理安全
7.1.1.1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a)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7.1.1.2 物理访问控制(G3)
a)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
d)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 控制、 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7.1.1.3 防盗窃和防破坏(G3)
a)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
f)应对机房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7.1.1.4 防雷击(G3)
a)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应设置防雷保安器,防止感应雷;
c)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7.1.1.5 防火(G3)
a)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并自动灭火;
b)机房及相关的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应采用具有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
c)机房应采取区域隔离防火措施,将重要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离开。
7.1.1.6 防水和防潮(G3)
a)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d)应安装对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
7.1.1.7 防静电(G3)
a)主要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b)机房应采用防静电地板。
7.1.1.8 温湿度控制(G3)
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7.1.1.9 电力供应(A3)
a)应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b)应提供短期的备用电力供应,至少满足主要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要求;
c)应设置冗余或并行的电力电缆线路为计算机系统供电;
d)应建立备用供电系统。
7.1.1.10 电磁防护(S3)
a) 应采用接地方式防止外界电磁干扰和设备寄生耦合干扰;
b) 电源线和通信线缆应隔离铺设,避免互相干扰;
c) 应对关键设备和磁介质实施电磁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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