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新租赁准则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
解答:
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都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变得更多,但是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则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只要把握一下原则就可以:
1、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增的,需要初始阶段多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增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减,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2、初始的税会差异导致需要纳税调减的,需要初始阶段少交税,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纳税调减了后期肯定就是纳税调增,就需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具体的税会差异需要结合实际业务分析,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2: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和已经列支的工资应该怎么处理呢?
解答:
既然你提到经营所得,估计企业形式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老板、业主或合伙人,从企业以“工资”名义领取的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并入“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雇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
问题3:本年三季度缓交企业所得税,但做了计提分录。第四季度时发生亏损,那第三季度做的计提分录要冲减吗?
解答:
预缴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在预缴,除几项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季度享受外,其余的优惠政策和税会差异通常都是暂时不会考虑的。
对于第四季度比较特别,因为恰好又是年末。
按照会计分期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年度都是需要对该年度进行汇算的。
因此,在第四季度税务方面依然可以按照会计利润进行预缴申报。
但是,会计方面则需要尽可能的准确核算该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年底关账前,不但需要考虑会计利润,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得税前扣除影响等各种因素,从而准确全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前面3个季度已经有预提“所得税费用”,则需要通盘计算,如果已经多计提了则需要冲减回去,如果不足则需要补充确认。“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也是同样如此。
问题4:长期借款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利息资本化的时间标志是什么时候?
到底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还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资本化。条件如下表: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特别提醒: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问题5:申请专利,想让学校报销的话怎么开发票,专利局只给收据不给发票,但是学校说只认发票?
解答:
让您们学校的财务人员好好学习一下税法,政府部门非经营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肯定不可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专利局不属于企业,且收取的费用也不属于应税范围,只能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
问题6:企业能否就一笔销售业务多次开具销售发票?
解答:
如果合同约定是分次收款的,可以分次开具发票。
但是无论分次开票还是一次性开发票,只要总金额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等就行。
问题7: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影响吗?
解答: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收入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 收入”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因此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会比较少。
同时,也不能否认,各类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没有作规范的,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执行。比如新收入准则中规范的“第五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没有涉及到。因此,如果小企业遇到“特殊交易”时,就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8: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解答: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 +5000×(1-20%)× 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问题9: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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